智慧財產權在現今知識經濟全球化之時代為提升企業和國家之重要競爭力,而我國現行專利法為92年2月6日修正公布並於93年7月1日施行迄今多年,為因應產業環境變遷和科技高度發展,智慧財產局前於95年陸續研擬各項專利修正議題和召開多場公聽會,專利法修正案最後於100年11月29日立法院三讀通過,同年12月21日總統令修正公布全文共計159條。智慧財產局於今年內也陸續研訂相關審查基準和專利法施行細則等配套措施,新修正專利法原預定今年底實施,日前由行政院於101年8月22日核定自102年1月1日施行。按此次修正專利法有許多重大變革,茲摘述部分重點如下:
專利申請和說明書
明確界定發明、新型和設計併列為創作類型;刪除專利申請需檢附申請權證明文件;優先權證明文件之檢送期限由原申請日起4個月內放寬至優先權日後16個月內;將申請專利範圍和摘要獨立於說明書外。
設計專利
變更「新式樣專利」名稱為「設計專利」;廢止「聯合新式樣」而新增「衍生設計」,可單獨主張權利,如原設計專利權經撤銷或消滅,衍生設計專利仍得繼續存續;開放「部分設計」、「電腦圖像(Icons)」和「使用者圖形介面(GUI)」及「成組物品」之申請。
一案兩請
明定同一申請人就相同創作同日分別申請發明專利和新型專利,需於發明專利核準審定前,依通知於期限內擇一,如選擇發明專利權者,其新型專利權視為自始不存在。
外文本
明定以外文本申請專利以取得申請日者,其外文本不得修正;增訂誤譯訂正,對於指定期間內補正之中文本,在不得超出申請時外文本所揭露之範圍,可提出誤譯訂正。
說明書主動修正和最後通知
刪除現行法對於主動修正提出時間點之限制,使得申請人在審查意見通知函發出前皆得提出修正,而收到審查意見通知函後僅得依指定期間提出修正,惟為避免延宕審查時程,增訂「最後通知」制度,申請人收到最後通知,僅得就特定事項提出修正。
放寬申請分割時間點
對於現行法初審和再審核準後不得分割之規定,放寬申請人於初審核準審定書送達後三十日內得提出分割申請,惟僅能對於原案說明書記載之技術內容作分割,而不得從原案核準審定之申請專利範圍作分割。
修正優惠期規定
將優惠期之適用範圍擴大至包含新穎性和進步性,並增訂「因於刊物發表」也可適用在發表日起6個月內主張優惠期之事由。
導入復權規範
對於申請人非因故意而於申請時未主張優先權或逾越法定期限未繳費領證或未繳納專利年費,增訂相關復權機制,使得申請人有機會回復優先權主張或回復專利權之效力。
生物材料寄存
修正生物材料寄存證明文件非屬取得申請日之要件,且申請時無需載明生物材料寄存資料,而申請人如已在和臺灣有相互承認寄存效力之外國機構作寄存,只要在臺灣申請日後4四個月內(或最早優先權日後16個月內) 檢送寄存證明文件並於該文件上載明寄存資料即可,不受應在國內寄存之限制。
舉發
廢除依職權審查制度;修正得提起舉發之事由依專利權核準審定時之規定,並明定分割、更正、改請超出申請或公告時之範圍依舉發時之規定、增訂得就部分請求項提起舉發、複數舉發合併審查和審定等相關規定。
其他
增訂WTO會員國得因應國家緊急危難等情況,增進公益之非營利使用強制授權生產所需專利醫藥品之相關規定;刪除醫藥品或農藥品之專利權期間延長,需發明專利公告兩年以上取得許可證才可提出申請延長;明定專屬授權和非專屬授權、專利權共有人拋棄其應有部分時,該共有部分歸屬其他共有人;修正強制授權事由,明定損害賠償之請求以侵權行為人主觀上有故意或過失為必要,而損害排除防止請求則不以故意過失為必要;刪除現行法對於未加專利標示,不得請求損害賠償之規定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