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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專利制度

原授標準專利

【專利種類】

原授標準專利(Standard Patent (O))

【專利權期間】

20 年內有效,自申請日起計。

【申請須知】
  1. 申請人可以直接向香港專利註冊處提交原授標準專利申請。
  2. 申請人須在其原授標準專利申請的提交日期或所主張的最早優先權日期(如適用)起計三年內向香港專利註冊處提交實質審查請求,否則該項專利申請會被視作撤回。
【法定語言】

中文、英文

【所需資料及文件】
  1. 申請人姓名 / 名稱和地址;
  2. 申請人身分類別(個人、法人團體或非法人團體);如申請人為法人團體,須提供申請人成立為法人團體的所在國家 / 地區;如該法人團體是於美國成立,請同時提供該法人團體成立的所在州分;
  3. 發明人姓名 / 名稱和地址;
  4. 如果申請人與發明人不同,須提交一份解釋申請人有權在香港提交是項專利申請的陳述以及支持的文件(例如轉讓文件的副本);
  5. 發明的中文和英文名稱;
  6. 摘要的中文和英文本;
  7. 一份英文或中文說明書及有關繪圖(如有);
  8. 一份英文或中文權利要求書;
  9. 如主張具有優先權,須敘明提交優先權申請的所在國家或地區、優先權申請號和提交優先權申請的日期,以及提供一份經核實的優先權申請文件的副本,如果該優先權申請文本不是英文或中文,則須再提供一份中文或英文宣誓翻譯(宣誓翻譯是由授權(宣誓)翻譯人員簽署並蓋章的文件)。
【續 期 費】

為了維持原授標準專利有效,必須在原授標準專利批予的日期後的第4個專利申請周年日支付第一筆續期費,隨後的續期費將在此後的每個專利申請周年日到期 直至20年專利保護期屆滿。

轉錄標準專利

【 專利種類】

轉錄標準專利(Standard Patent (R))

【專利權期間】

20 年內有效,自當作提交日期起計。

【申請須知】
  • 提交香港轉錄標準專利申請的首要條件,是必須先在以下任何一個[指定專利局]提交一份專利申請(稱為“指定專利申請”)
  1. 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
  2. 歐洲專利局(必須指定成員國“英國”)
  3. 英國知識產權局
  • 申請香港標準專利的程序包括以下兩個階段:
  1. 記錄請求(第一階段)
    必須在指定專利局發表指定專利申請後 6 個月內,提交記錄請求。
  2. 註冊與批予請求(第二階段)
    必須在指定專利當局批予相應指定專利後或於香港發表有關紀錄請求的日期後6個月內(以後到期者為準),提交註冊與批予請求。
【法定語言】

中文、英文

【所需資料及文件】
  1. 申請人姓名 / 名稱和地址;
  2. 發明人姓名;
  3. 發明的中文和英文名稱;
  4. 摘要的中文和英文本;
  5. 一份已發表的指定專利申請副本;
  6. 主張有優先權,須敘明提交優先權申請的所在國家或地區、申請號和申請的日期;
  7. 如果申請人與指定專利申請中的申請人不同,須提交一份解釋申請人有權申請是項專利的陳述以及支持的文件(例如轉讓文件的副本)。
【維 持 費】

維持費係在指定專利申請仍在待決期間繳納自申請日週年日第5年屆滿後,於提出紀錄請求後(第一階段)每年繳納,該申請可被維持之提出註冊與批予請求(第二階段)為止,或是達上限 20年。

【續 期 費】

為了維持轉錄標準專利有效,必須在轉錄標準專利批予的日期後的第4個專利申請周年日支付第一筆續期費,隨後的續期費將在此後的每個指定專利申請周年日到期 直至20年專利保護期屆滿。

短期專利

【專利種類】

短期專利(Short-term Patent)

【專利權期間】

8 年內有效,自申請日起計。

【申請須知】
  1. 短期專利申請可以直接向香港專利註冊處提交。短期專利的申請程序中不包含官方檢索以及實質性審查,只要通過形式審查就能獲得授予短期專利權。 短期專利申請的說明書應包括一項或多項權利要求,但最多只能有不多於兩項獨立權利要求。
  2. 一份由訂明的檢索機構製作的檢索報告,且必須在授予短期專利權的規定期限內向專利註冊處提交。
  3. 短期專利的擁有人或具合理理由或正當商業利益的第三方可請求專利註冊處對該項專利進行實質審查,此為是展開法律程序的先決條件。此機制可防止短期專利制度被濫用,同時亦可維持在香港尋求短期專利保護的整體成本效益。
【法定語言】

中文、英文

【所需資料及文件】
  1. 申請人姓名 / 名稱和地址;
  2. 發明人姓名和地址;
  3. 一份英文或中文說明書及有關繪圖(如有);
  4. 發明的中文和英文名稱;
  5. 摘要的中文和英文本;
  6. 一份由按照[專利合作條約第16條]規定的下列國際檢索機構之一: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歐洲專利局或英國知識產權局所出具的檢索報告;
  7. 若申請人與發明人不同,須提交一項解釋香港申請人有權在香港提交是項專利申請的陳述以及支持的文件(例如轉讓文件的副本);
  8. 如主張具有優先權,須敘明提交優先權申請的所在國家或地區、優先權申請號和提交優先權申請的日期,以及提供一份經核實的優先權申請文件的副本,如果該優先權申請文本不是英文或中文,則須再提供一份中文或英文宣誓翻譯宣誓翻譯是由授權(宣誓)翻譯人員簽審並蓋章的文件)。
【續 期 費】

為了維持一項短期專利有效,必須在專利請的提交日期起計的第4年屆滿前的3個月內繳付續期費,使該專利的有效期在維持有效4年 (共8年) 。

外觀設計註冊

【專利種類】

外觀設計註冊(Design Registration)

【專利權期間】

25 年內有效,自申請日起計。

【申請須知】
  1. 一份申請可以包括一項或多項外觀設計,但該等外觀設計物品必須屬於洛迦諾分類法(Locarno Classification)訂明同類物品或同一組物品套件。
  2. 一份包括多項外觀設計申請,除首項外觀設計外,其餘每項外觀設計可獲得減收費用的優惠。
  3. 物品套件是指兩件或兩件以上具有相同或類似的外觀設計的物品,它們具有相同的一般性質並通常一起出售或擬供一起使用。
  4. 如申請人要求是項外觀設計根據《註冊外觀設計條例》第 11 條與其他在先外觀設計聯繫,須敘明相關聯繫的在先外觀設計的申請 / 註冊編號及其提交日期。聯繫外觀設計的在先申請一旦失效,後續所有相關的申請亦會同告失效,換言之,所述聯繫外觀設計的有效性取決於其在先申請的有效性。
  5. 如是項外觀設計申請是根據《註冊外觀設計條例》第 22 條從早前提交的申請分開出來的,則須敘明原先外觀設計申請的編號及其提交日期。
【法定語言】

中文、英文

【所需資料及文件】
  1. 申請人姓名 / 名稱和地址;
  2. 一套描繪物品清晰製圖或照片;
  3. 物品中文及英文名稱;
  4. 就該聲設計有新穎性的外觀設計的特徵陳述;
  5. 根據《洛迦諾分類法》下該外觀設計物品的分類;
  6. 如申請人不是設計人,則申請人必須提交一項陳述,以敘明申請人具有申請該外觀設計之權利;
  7. 主張如聲稱具有優先權,須敘明提交優先權申請的所在國家或地區、優先權申請號和提交優先權申請的日期,以及提供一份經核實的優先權申請文件的副本, 如果該優先權申請文本不是英文或中文,則須再提供一份中文或英文宣誓翻譯(宣誓翻譯是由授權(宣誓)翻譯人員簽署並蓋章的文件)
  8. 如申請人聲稱申請中的外觀設計在提交日期前 6 個月內進行了不具損害性的披露,申請人須按註冊外觀設計條例及規則作出不具損害性披露的陳述並提交相關書面證據。
【續 期 費】

自申請日起計的每 5 年期屆滿前 3 個月內須繳納續期費,可每次延展 5 年,直至 25 年保護期屆滿為止。

如須為聯繫外觀設計續期,其關聯在先外觀設計必須先續期及維持有效。

香港專利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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