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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專利制度

【專利種類】

1. 發明專利
2. 新型專利
3. 設計專利

【所需資料】

申請人之名稱、國籍、地址及代表人;發明人之姓名及國籍;優先權國家、申請日及申請案號

【所需文件】
  1. 發明專利 – 說明書、摘要、申請專利範圍及必要圖式
  2. 新型專利 – 說明書、摘要、申請專利範圍及圖式
  3. 設計專利 – 說明書及圖式
  4. 委任書(可於申請日後 4 個月內檢送,或申請展期至申請日後 6 個月內檢送)
  5. 優先權證明文件(發明和新型專利應於最早優先權日後 16 個月內檢送,而設計專利應於最早優先權日後 10 個月內檢送,皆不得再展期)
【審查制度】
  1. 發明專利 – 實體審查(可於專利申請當日同時申請,或申請日後三年內申請)
  2. 新型專利 – 形式審查
  3. 設計專利 – 自動審查
【審查期間】
  1. 發明專利約 12 ~ 24 個月,依所屬技術領域而定 (如需要,可申請加速審查或PPH)
  2. 新型專利約 4 ~ 6 個月
  3. 設計專利約 6 ~ 10 個月
【舉  發】

公告日起

【專利之標示】

應在專利物(物品或包裝等)上標示專利證書號數。未標示者仍得主張侵權之損害賠償,但被侵權者就侵權者之明知或可得而知須負舉證之責任。

【專利權期間】
  1. 發明專利 – 自公告日起給予專利權,專利權期限自申請日起算 20 年屆滿
  2. 新型專利 – 自公告日起給予專利權,專利權期限自申請日起算 10 年屆滿
  3. 設計專利 – 自公告日起給予專利權,專利權期限自申請日起算 15 年屆滿
【年費繳納】

專利申請於核準審定書(新型為處分書)送達後三個月內繳納證書費及第一年年費後,始予公告,並自公告之日起給予專利權及發給專利證書。第二年以後之年費,應於屆期前繳納之,如未於應繳納專利年費之期間內繳費者,得於期滿後六個月內補繳。惟如申請人非因故意未於前述期限補繳者,得於期限屆滿後一年內繳納三倍專利年費申請回復專利權。

臺灣專利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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