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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商標制度

【商標種類】
  1. 一般商標
  2. 證明商標
  3. 集體商標
  4. 防禦商標
【商標權期間】

10 年內有效, 自註冊日起計。 10 年有效期屆滿前 6 個月可申請續期,無次數限制,每次可續期 10 年。

【商標樣本】
  1. 傳統商標(如文字(包括個人姓名)、字母、設計式樣、數字、圖形要素等,以及由上述所構成之任意組合)
  2. 非傳統商標(如立體形狀、動態圖像、顏色、聲音、氣味等)
【法定語言】

中文、英文

【可註冊之非傳統商標】
  1. 立體商標
  2. 動態商標
  3. 全像圖商標
  4. 純顏色商標
  5. 聲音商標
  6. 位置商標
  7. 氣味商標
【申請須知】
  1. 一件商標申請可包含多於一個屬於《尼斯國際商品及服務分類》第十二版中的商品及 / 或服務類別。除首個類別外, 其餘類別可享有減少費用的優惠。
  2. 立體商標由一立體形狀或結合的文字 / 圖樣組成。在申請表格中描述該商標,並可提交多面視圖。
  3. 顏色、聲音、氣味或其他非傳統商標須要在申請表格中以文字方式清楚清晰表述有關標記之組成。
  4. 香港允許一系列商標。一系列的商標(series of trade marks)指超過1個(但不多於4個)在要項上相似的商標,而該等商標只在對其本質無重大影響、且無關乎顯著特性方面有所差異。
【所需資料及文件】
  1. 申請人姓名 / 名稱和地址;
  2. 申請人身分種類(個人、法人團體或非法人團體)如申請人為法人團體,須提供申請人成立為法人團體的所在國家 / 地區;如該法人團體是於美國成立,請同時提供該法人團體成立的所在州分;
  3. 擬申請商標註冊的商品及 / 或服務的說明;
  4. 商標圖樣;
  5. 如主張具有優先權,須提供優先權申請的所在國家或地區、優先權申請號和提交優先權申請的日期。
【延展】

商標權屆滿前 6 個月內

香港商標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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