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我國現行專利法,核準審定書送達後三個月內需繳納證書費和第一年年費始予公告並發給專利證書,第二年及以後之專利年費皆需每年於屆期前繳納。將於102年1月1日施行之新修正專利法,對於專利申請案核準後請領證書和後續年費之逾期繳納費等相關規定說明如下:
增訂復權機制(第52條、第70條)
依現行專利法,對於逾越法定期限繳費造成權利失效者,如申請人要回復權利,必須係因天災或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在原因消滅後30日內,以書面敘明理由申請回復原狀(遲誤法定期間已逾一年者除外)。依修正後專利法,新增對於申請人如非因故意而逾期繳費造成權利失效者,可如下申請回復權利:
及第一年年費 | 於原繳費期限屆滿後6個月內繳納證書費和2倍第一年年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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遲誤繳納第二年及以後年費 | 於6個月補繳期限屆滿後1年內繳納3倍專利年費 |
調整逾期年費之補繳數額方式(第94條)
對於第二年及以後專利年費,如未於應繳納之期間內繳費者,現行專利法規定得於期滿後六個月內加倍補繳,修正後專利法規定六個月之逾期補繳調整為,對於補繳除原應繳納之專利年費外,需按逾越之月數,每月加繳20%,最高加繳至依規定之專利年費加倍之數額。
第一個月 | 第二個月 | 第三個月 | 第四個月 | 第五個月 | 第六個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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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40% | 60% | 80% | 100% | 100% |
衍生設計專利之專利年費(第135條、第137條)
修正後之專利法已廢止聯合新式樣,新增衍生設計,可單獨主張權利,二者區別如下。
修法前 | 修法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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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新式樣專利 | 衍生設計專利 |
無需繳納年費 (僅需繳納其原新式樣專利之年費) | 需繳納年費 (其原設計專利之年費仍需繳納) |
聯合新式樣專利權期限和原新式樣專利權期限同時屆滿(自申請日起算12年屆滿) | 衍生設計專利權期限和原設計專利權期限同時屆滿(自申請日起算12年屆滿) |
原新式樣專利權撤銷或消滅者,聯合新式樣專利權一併撤銷或消滅 | 原設計專利權經撤銷或消滅,衍生設計專利仍得繼續存續 |
專利法新法規定之過度適用情形
在新法102年1月1日之施行日前,除了專利權已消滅者不適用新法外,對於新法施行日前已審定核準者,如其3個月請領證書繳費期限跨越新法施行日,或新法施行日前已逾越第2年以後專利年費者,如其6個月補繳期限跨越新法施行日,在專利法新法施行後,皆可適用新法之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