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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商標制度

【商標種類】

1. 商標(含服務商標)
2. 團體商標
3. 地域團體商標
4. 防護標章

【所需資料】

1. 申請人名稱、國籍、地址及代表人
2. 優先權國家、申請日及申請案號
3. 國際分類
4. 商品 / 服務名稱

【所需文件】

1. 商標圖樣
2. 優先權證明書(主張優先權時)

【可註冊之非傳統商標】

1. 立體商標
2. 動態商標
3. 全像圖商標
4. 顏色商標
5. 聲音商標
6. 位置商標

【國際分類】

尼斯國際分類(第 12 版)

【一案多類申請】

可接受

【審查時間】

約 2 ~ 6 個月(至發行第 1 次公文止)

【異議期限】

商標公報發行日起二個月內

【評定期限】

【不使用廢止之基準】

連續三年未使用

【商標權期間】

10 年

【同意書制度】

【聲明不專用制度】

【授權登記】

【註冊商標之標示】

盡可能在指定商品或其包裝、及指定服務相關物品標示註冊商標

【註冊費】

有全期繳納及分期繳納 (分兩期)兩種

  1. 全期繳納或分期繳納的前期,均須在註冊審定書發出後30日內繳納
  2. 分期繳納的後期,必須自註冊日起至第 5 年期滿日止繳納(但6個月寬限期間內仍可繳納)
【申請期間】

商標權專用期間屆滿前 6 個月內 (寬限期間6個月)

【所需文件】

日本商標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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