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商標制度
- 新申請案
【商標種類】
1. 商標(含服務商標)
2. 團體商標
3. 地域團體商標
4. 防護標章
【所需資料】
1. 申請人名稱、國籍、地址及代表人
2. 優先權國家、申請日及申請案號
3. 國際分類
4. 商品 / 服務名稱
【所需文件】
1. 商標圖樣
2. 優先權證明書(主張優先權時)
【可註冊之非傳統商標】
1. 立體商標
2. 動態商標
3. 全像圖商標
4. 顏色商標
5. 聲音商標
6. 位置商標
【國際分類】
尼斯國際分類(第 12 版)
【一案多類申請】
可接受
【審查時間】
約 2 ~ 6 個月(至發行第 1 次公文止)
【異議期限】
商標公報發行日起二個月內
【評定期限】
無
【不使用廢止之基準】
連續三年未使用
【商標權期間】
10 年
【同意書制度】
無
【聲明不專用制度】
無
【授權登記】
有
【註冊商標之標示】
盡可能在指定商品或其包裝、及指定服務相關物品標示註冊商標
- 註冊費
【註冊費】
有全期繳納及分期繳納 (分兩期)兩種
- 全期繳納或分期繳納的前期,均須在註冊審定書發出後30日內繳納
- 分期繳納的後期,必須自註冊日起至第 5 年期滿日止繳納(但6個月寬限期間內仍可繳納)
- 延展申請
【申請期間】
商標權專用期間屆滿前 6 個月內 (寬限期間6個月)
【所需文件】
無
日本商標相關法規
商標法(僅有英文版本)
昭和34年4月13日法律第127號。最終修正2020年10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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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法審查基準(僅有英文版本)
最終修正:令和2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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