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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商標制度

【商標種類】

1. 商標
2. 團體商標
3. 證明標章
4. 團體標章

【所需資料】

1. 申請人名稱、國籍、地址及代表人
2. 優先權國家、申請日及申請案號
3. 商品 / 服務類別
4. 商品 / 服務名稱

【所需文件】

1. 商標圖樣
2. 委任書
3. 優先權證明文件(主張優先權時)

【可註冊之非傳統商標】

1. 聲音商標
2. 立體商標
3. 顏色商標
4. 動態商標
5. 全像圖商標
6. 氣味商標
7. 其他任何具有識別性之標識

【國際分類】

尼斯國際分類(第12版)

【一案多類申請】

可接受

【審查時間】

約 6 至 10 個月(如符合快軌機制,約加快 1.5 個月)

【註冊費】

應於核準審定書送達後二個月內繳納

【異議制度】

註冊公告日後三個月內為之

【評定期間】

註冊公告日後五年內為之

【不使用廢止之基準】

無正當事由連續三年未使用

【商標權期間】

十年

【聲明不專用制度】

【同意書制度】

【移轉/變更/授權/再授權】

【商標標示之標示】

已註冊者得標明註冊商標或國際通用註冊符號

【申請期間】

商標權屆滿前 6 個月內

【所需文件】

委任書

臺灣商標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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