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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設計專利與商標註冊之區別

臺灣發明專利再審查引進加速審查方案

隨著科技創新和商業發展,商品的外觀設計和品牌越來越受到重視,而我國對於設計和商標主要是分別依據專利法和商標法來提供智慧財產權保護。基本上,設計和商標必須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並經審定核準後才能取得專屬權利的保護。臺灣現行專利法和商標法之相關規定已大部分符合國際潮流,惟臺灣將發明、新型及設計皆納入專利法規範,此乃不同於日本、韓國及德國對於設計比照商標為單獨立法保護。在我國的設計專利和商標是由智慧財產局受理申請,相較之下,中國的專利法雖也包含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並由中國國家智慧財產權局受理申請,但商標申請卻必須向中國工商部門商標局提出辦理。

為使申請人瞭解其物品或商品屬於設計或商標保護範疇,以下就我國現行專利法和商標法來說明設計專利和商標二者區別,申請人可考量符合其需求的權利保護型態來申請設計專利或商標註冊。

設計專利商標
保護標的物品透過視覺訴求之創作,可為全部或部分之形狀、花紋、色彩,或其結合任何具有識別性之標識,可為文字、圖形、記號等等,或其組成
保護要件產業利用性(能被製造或使用)、新穎性、創作性;因設計係施予物品,需具某些功能性並強調美感性或裝飾性的視覺效果  識別性;以獨創性、任意性或暗示性來決定商標的可註冊性,如為說明性、通用性或功能性,則不符合要件
保護種類整體設計、部分設計、圖像設計(電腦圖像Icons、使用者圖形介面GUI)、成組設計商標(正商標)、團體商標、證明標章、團體標章
申請方式原則上必須一案一設計,如為二個以上物品,屬於同一類別,且習慣上以成組物品販賣或使用者,可用成組設計提出申請一案多類,可在單一申請案中指定多類商品及/或服務
優先權主張WTO會員(或與臺灣有相互承認優先權的國家)可於6個月內就其第一次申請的外國基礎案在臺灣主張優先權;每件設計申請案僅能主張一個優先權,不得主張複數優先權同左,可於6個月內主張優先權;惟對於一案多類申請案如主張複數優先權者,需在各類別商品/服務名稱前加註優先權日及國家,而同一類別主張二以上優先權者,也需區分各優先權日指定的商品/服務名稱
國際分類國際工業設計分類(Locarno Classification, LOC); 提出設計專利申請後由智慧財產局進行分類並審查尼斯國際分類(The Nice Classification, NLC)); 申請人於申請時應指定商品/服務之名稱及類別,再由智慧財產局審查
所需文件申請書、說明書及圖式、規費申請書、圖樣、規費
審查方式 文件齊備後自動進行實質審查文件齊備後自動進行實質審查
審查期間約8至12個月約6至10個月
公告和發證核準審定書送達後三個月內繳納證書費及第一年年費,繳費後才予公告並發證核準審定書送達後二個月內繳納註冊費,繳費後才予公告並發證
異議 / 舉發
評定 / 廢止
公告之日起得提出舉發
無異議制度
異議:註冊公告日後三個月內提出
評定:註冊公告日後五年內提出
廢止:連續三年內未使用可被廢止
保護期間十二年(自申請日起算,但專利權始於公告日起),期滿後不可延展十年(自註冊公告日起算)並可在屆滿前延展
權利維持第二年以後年費應於每年屆期前繳納十年期間屆滿前六個月內可申請延展,每次可延展十年
侵害責任民事責任民事及刑事責任
其他同一申請人如另有近似之設計,可申請衍生設計,其專利權可單獨主張,需繳證書費和年費。原設計專利權如經撤銷或消滅,衍生設計專利仍得繼續存續,但保護期限不得超越原設計專利權期間;另,如原設計專利申請案或專利辦理讓與,其衍生設計專利申請案或專利也需一併辦理讓與可註冊之非傳統商標包括聲音商標、立體商標、顏色商標、動態商標、全像圖或氣味商標等等

如上,設計專利每年需繳納年費,最長為十二年,商標專用期則可每十年延展一次並持續延展至無限期。如發生侵害,設計專利只能尋求民事救濟,由被侵害人自己求償,商標侵害則亦有刑事責任可藉助國家公權力排除侵害,如海關發現輸入或輸出的貨品疑似侵害註冊商標時,也會執行相關的邊境保護措施。因此整體而言,商標的保護似較強,惟商標與設計專利的保護標的不同,有些設計僅能以專利保護而不能以商標保護,有些設計則可同時以專利和商標保護,例如可口可樂瓶身,若以設計專利保護僅有十餘年,但若其設計具有顯著性可使消費者認識而與其他商品辨別,則可登記為商標,其保護則可無限期,且保護強度亦較強。

臺灣設計專利與商標註冊之區別 3
臺灣設計專利與商標註冊之區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