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我國對於非傳統商標之保護,可源自於2003年11月28日施行的商標法,當時已增訂立體、單一顏色及聲音商標的保護,隨後於2012年7月1日施行的商標法更開放任何足以識別商品或服務來源之標識,皆可為商標註冊保護之客題。雖然法條例示商標得由文字、圖形、記號、顏色、立體形狀、動態、全像圖、聲音等,或其聯合所組成,但非傳統商標並不以此等例示為限,其他依嗅覺、觸覺、味覺等商標在符合商標法識別性等相關規定時,亦可提出申請註冊。由於商標法第19條第3項規定商標圖樣應以清楚、明確、完整、客觀、持久及易於理解之方式呈現,因此對於氣味、觸覺、味覺等非視覺可感知的商標,要如何能符合此等要件,智慧財產局也有另訂定「非傳統商標審查基準」作為審查依據和認定標準,以助於商標權利範圍的確定,並提供申請人為取得非傳統商標註冊之參考。
申請人如要申請非傳統商標註冊,申請書除了需黏貼商標圖樣(例如動態商標,其圖樣為表現其動態的連續性靜止圖像,聲音商標可用五線譜或簡譜為圖樣),也必須附上商標描述(指該商標實際使用於指定商品或服務之情形等等)及樣本(指商標本身之樣品或存載該商標之光碟片等電子載體)。
目前我國非傳統商標申請以立體(3D)、顏色和聲音為主,以下為智慧財產局所公佈近三年來之非傳統商標申請件數:
商標型態 | 2014年 | 2015年 | 2016年 |
---|---|---|---|
立體 | 116 | 96 | 113 |
聲音 | 13 | 5 | 7 |
顏色 | 21 | 15 | 19 |
全像圖 | 2 | 2 | 1 |
動態 | 15 | 2 | 6 |
其他 | 6 | 3 | 7 |
合計 | 173 | 123 | 153 |
對於其他型態之非傳統商標,智慧財產局為因應實務上需求而於日前修改審查基準,主要為增加「連續圖案商標」及「氣味商標」之兩個章節,並召開公聽會討論及聽取各界意見。修正後的「非傳統商標審查基準」已於2017年9月12日由經濟部令公布並於即日起實施。臺灣對於商標圖樣之規定(上述商§19-III)為參考歐盟判決的標準,而《歐盟商標條例》已於去年刪除圖文表現(Graphical Representation)要件並將於2017年10月1日生效,以利於非視覺可感知的聲音商標、氣味商標等非傳統商標之申請,因此智慧財產局對於我國非傳統商標之審查應該會朝向更放寬的作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