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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與波蘭自2017年8月1日啟動專利審查高速公路計畫

臺灣與波蘭自2017年8月1日啟動專利審查高速公路計畫 1

為提高發明專利審查效率,智慧財產局自2011至2015年先後與美國、日本、西班牙及韓國分別簽定專利審查高速公路 (Patent Prosecution Highway, 簡稱PPH)計畫。源自於日本專利局與美國專利商標局早年合作簽定的PPH計畫,其類型已由一般型Regular PPH擴展至增強型PPH Mottainai,前者限定申請人就同一發明在兩國申請專利必須利用前案的專利局所發出的審查結果(至少有一個或多個請求項已達到核準者)來向後案專利局提出PPH申請,但後者放寬使得申請人可就其中一國專利局發出的審查結果向另一國專利局提出PPH申請。我國目前與外國簽訂的PPH計劃,除了臺美為一般型PPH計畫外,臺日、臺西及臺韓皆屬增強型PPH計畫,而波蘭近日也與我國簽訂合作協定於今年8月1日開始實施增強型PPH計畫。

按PPH申請只適用於發明專利申請案,臺灣案與對應外國案必須具有相同之國際上第一次申請之申請日(earliest filing date),例如申請人的發明為第一次提出專利申請PCT案並指定美國、日本、西班牙、韓國或波蘭,再到臺灣申請專利並主張該PCT案之優先權(亦即,該PCT對應案為優先權基礎案),而臺灣案必須為已收到智慧局通知即將進行實體審查之後(如尚未申請實體審查,需先繳費申請實體審查),且智慧局尚未發出首次審查意見通知函者。

對於臺灣案之PPH申請,申請人提出之申請書(無須繳納規費)需附上對應案的審查意見書(或在申請書打勾敘明可由該外國專利局系統取得)、經審查達到可核準之申請專利範圍及其與臺灣案請求項之對應表、引證文獻(如為專利文獻,則無需檢送)和其他有利於PPH審查之文件,並依需要檢送其等中譯本或英譯本。此外,若臺灣案之申請專利範圍需修正才能充分對應於該外國案核準之申請專利範圍,則應於提出PPH申請同時提出修正。

依據智慧局至2017年6月底的統計資料,臺灣的PPH申請案平均首次發出審查意見期間為53.9天,而平均審結期間為132.2天。亦即,發明專利請案如有申請PPH,申請人可大約在二至四個多月內收到審查結果,所以申請人如希望其發明能快速取得專利保護,以確保其產品之市場競爭優勢,可多加利用智慧局推出的PPH計劃。此次與我國簽訂PPH合作的波蘭,雖非世界重要的IP大國,但對於鼔勵和提升全球發明創作的波蘭華沙國際發明展(International Warsaw Invention Show, IWIS)卻為國人所耳聞熟知的國際著名發明展。另,波蘭專利局已於2017年1月6日加入PCT架構下的全球PPH計劃(Global PPH),顯示波蘭對於專利保護的重視,而對於智慧局積極拓展我國專利合作的國家也值得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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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與波蘭自2017年8月1日啟動專利審查高速公路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