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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美專利PPH試行計劃

臺美專利PPH試行計劃 1

為加速發明專利案件之審查,智慧財產局TIPO和美國專利商標局USPTO於2011年9月1日起實施專利審查高速公路 (Patent Prosecution Highway, 簡稱PPH)試行計劃,預計試辦一年,試辦期滿後再評估是否繼續推行此計劃。以下為向TIPO提出PPH申請之臺灣專利申請案之適格要件和應備文件。

適格要件

  • 適用於已公開 (如未公開,應同時繳費申請提早公開)並進行實體審查(如未實體審查,需先繳費申請實體審查並於收到TIPO通知即將進行實體審查之後)且尚未發出首次審查意見通知函之發明專利申請案。
  • 主張US (美國申請案)或PCT/US (國際合作條約申請案並指定美國)之國際優先權。
  • 對應US或PCT/US案至少應有一個或多個請求項(經審查達到可)核準。
  • 臺灣案之申請專利範圍於提出PPH申請時及後續修正,所有請求項皆需充分對應到

該對應US或PCT/US案審查達到可核準的一個或多個請求項 (即臺灣案之申請專利範圍需和該對應案者相同或限縮,如需要作修正,可於PPH提出時載明擬修正並請審查委員依職權通知,收到通知後須依PPH修正申請書提出修正)。

應備文件

  1. PPH申請書。
  2. USPTO發給美國對應案之Office Action影本(無需檢送中譯本),或在申請書上勾選請TIPO由USPTO Public PAIR系統取得(同時載明文件名稱和日期)。
  3. 經USPTO審查美國對應案達到可核準之申請專利範圍影本(無需檢送中譯本),或在申請書上勾選請TIPO由 USPTO Public PAIR系統取得。
  4. USPTO於美國對應案審查中引用作為專利核準或核駁判斷之所有引證文獻 (無需檢送中譯本) (如係專利文獻,無需檢送)。
  5. 臺灣案和美國對應案之申請專利範圍對應表(包括二者之對應項數和說明內容,如有需要修正臺灣案之申請專利範圍,可敘明擬修正並後補此對應表)。
  6. 其他有利於PPH審查之文件。

至於向 USPTO 提出 PPH 申請之美國專利申請案,其適格要件和應備文件,可參照上述向TIPO 提出 PPH 申請之臺灣專利申請案,如有需要辦理者,請聯絡本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