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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政府對關於專利、商標申請事項因COVID-19感染癥影響在第四級期間之處理措施

臺灣政府對關於專利、商標申請事項因COVID-19感染癥影響在第四級期間之處理措施 1

臺灣政府對關於專利、商標申請事項因COVID-19感染癥影響在第四級期間之處理措施

  1. 臺灣自2020年起全球遭受COVID-19感染期間,因防護措施良好且本國人民因2003年SARS影響而對疫情具有警覺性,在2021年3月前臺灣每日感染人數均在個位數以下,且可有效阻隔COVID-19疫情。
  1. 惟因2021年4月起部分飛機機師之感染導致引起本土感染,臺灣疫情指揮中心自本年5月15日宣佈臺北市及新北市進入第三級警戒(原訂至5月28日止,5月25日宣佈延長到6月14日),且自5月19日起宣佈擴大範圍至全臺進入第三級防疫期間。由於疫情嚴峻,臺灣全島或臺北市均有隨時提高至第四級防疫情形之可能,如果進行第四級防疫,則全民除少數必要者外,將全面停止上班上課。
  1. 臺灣若實施上述第四級防疫措施,對已申請或將申請之專利商標案件將影響很大,因此臺灣智慧財產局公佈以下事項:
    • 臺北市(智慧局所在地)因COVID-19疫情,後續如經中央防疫中心宣布提升為第四級區域導致停班或臺北市政府宣布停班時:
      專利商標申請案於停班期間內,不論遲誤法定或指定期間,申請人應於解除停班之日後30日內,完成遲誤期間內應為之行為,視為申請人已依專利法第17條或商標法第8 條規定申請回復原狀,無須檢附相關事證。
      智慧局局本部停止現場收文及發文,如智慧局各地服務處所在縣市未宣布停班,申請人得以書面提出專利商標申請,並以郵戳所載日期或各地服務處收件日為準。
      智慧局專利商標電子申請及電子送達系統所提供線上服務,仍將盡力提供服務,如申請人已簽收電子公文者,即為已送達。惟若系統發生故障,致相關服務中止時,智慧局屆時於局網公告電子申請系統故障訊息。
    • 專利商標申請案之申請人住居所或代理人執行業務處所,有位於宣布停班之縣市,其申請案得適用上述遲誤法定或指定期間之處理原則,從寬認定。
    • 臺北市以外縣市因COVID-19疫情,經中央防疫中心宣布提升為第四級區域導致停班,或各地縣市政府宣布停班時,專利商標申請案之處理原則,參照前述說明辦理。
  1. 按第四級係指在臺灣本島14日內每日確診100例以上且一半以上找不到傳播鏈時,則政府會宣佈停止所有經濟活動,包括停止上班。但根據上述智慧財產局公告,如臺北市進入第四級防疫狀態,對於既有專利商標申請案,其法定期間或指定期間均可自動延期,而在解除第四級防疫停班日起30日內完成原先應為之行為(專利法第17條及商標法第8條),且不必檢附證明。此段期間內智慧財產局仍維持電子收件服務,如以書面提出者則依郵戳日期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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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政府對關於專利、商標申請事項因COVID-19感染癥影響在第四級期間之處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