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現行專利年費減免辦法,專利權人為個人、學校、中小企業者,其專利年費第一至三年每年減收新臺幣800元,而第四至六年每年減收新臺幣1200元。依據2011年7月1日修正公佈之「專利規費收費準則」,包含大幅調降之新式樣專利年費,其第一至三年每年新臺幣800元,第四至六年每年新臺幣2000元,第七年以上每年新臺幣3000元。
因此對於符合專利年費減免資格之申請人或專利權人,其新式樣專利第一至三年免繳年費,第四至六年每年新臺幣800元,智慧財產局日前也特別針對此部份公告說明有下列適用情形: 申請人於2011年7月1日起於繳交證書費請領專利證書時,如一併敘明符合專利年費減免辦法所規定之自然人、學校或中小企業資格者,經智慧財產局審查符合資格後將自動登記其新式樣專利年費有效年度從第一至第三年,因此申請人無須再繳交第一至三年之專利年費。
另外,2011年7月1日前尚未屆期之專利年費,適用修正後專利年費金額,已預交之年費,得申請退還差額,或將差額扣抵下期年費。因此對於專利權人為自然人或本國學校者,其於2011年7月1日前已繳交第一年或第二年年費,智慧財產局得逕予減收其專利年費並登記為其已繳交至第三年年費,而該已預交之第二年年費如尚未屆期,得申請退還。至於專利權人為外國學校或中小企業者,智慧財產局也會從寬認定適用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