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臺灣申請專利和商標之申請人必須具有獨立人格,應為自然人或法人。依智慧財產局於本年6月8日之公告,對於外國分公司(指外國公司在總公司設立地以外之其他國家設立之分公司)來臺灣申請專利或商標是否符合法人資格,智慧財產局解釋其可分為二種情形如下:
- 外國公司在臺灣設立之分公司不具獨立之法人格,應以外國總公司名義來臺灣申請專利或商標。
- 至於外國公司在總公司以外之其他國家設立之分公司是否具有獨立之法人格,如依該總公司設立地之國內法規定該分公司具有獨立之法人格者,則得以該外國分公司名義來臺灣申請專利或商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