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國專利制度簡介
- 分類
- 發明專利
- 實用新型專利
- 外觀設計
- 發明專利所須文件
- 說明書、附圖、申請專利範圍、摘要
- 委任書
- 優先權文件(可自優先權日起16個月內補交)
- 申請PCT登錄韓國所須文件
- 韓文說明書、附圖、申請專利範圍、摘
- 委任書
- PCT公告本
- PCT在國際申請案中已修正,其修正之證明及修正本(PCT/IPEA/409 form)
- 審查程序
- 公開制—自申請日(或優先權日)起16個月公開 —公開後任何人可向KIPO提出有關其專利性之信息及其支持證物
- 實體審查—申請人或利害關係人可自申請日起5年內提出請求
- 授權登記—核準後自接到通知書起三個月內付登記費(證書費)及1-3年年費(6個月內可倍額補交)
- 授權後異議制
- 上訴—申請人收到最終駁回通知日起30日內可向KIPO內之IPT(智慧財產審判庭)提出上訴
- 專利法院—不服IPT上訴決定可向專利法院上訴 不服專利法院判決更可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
- 加速審查制度—有
- 異議制度及無效審判制度—有
- 保護期限—登記日起至”申請日起20年”
- 實用新型制度
- 自2006/10/1起原形式審查制改為實質審查制
- 實用新型之創造性要件比發明專利為低
- 實用新型必須提交附圖
- 請求審查期限—自申請日起3年內必須提出請求
- 保護期限—登記日起至”申請日起10年”為止
- 登記費繳付期限—申請時付第1年年費,第2、3年年費必須在登記日起1年內繳付
- 外觀設計制度
- 韓國原採實質審查制度(SES),現有一部分(1998/3起對生命周期較短之物品適用)改採非實質審查制度(NSES) —後者可在申請日起2~3個月內獲準登記
- 外觀設計(SES) A) 採自動審查制,期限約1年可完成審查 B) SES申請案可應申請人要求提前公開,公開後之外觀設計,如申請人對侵權行為人發出警告信,在該外觀設計授權後將可請求侵權人自警告日起之賠償金 —其程序略如韓國之發明及實用新型制度。但外觀設計明細書必須提出外觀設計之要點之說明 C) SES申請案授權後將予以公告,但無異議制度
- 非實質審查制(NSES) A) 允許同時申請同類二十個以下之外觀設計 B) KIPO僅作形式審查 C) 外觀設計授予登記後,申請人必須繳納登記費,KIPO則公告該外觀設計,而任何人可在公告日起3個月內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