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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國專利制度簡介

臺灣發明專利再審查引進加速審查方案

韓國專利制度簡介

  1. 分類
    1. 發明專利
    2. 實用新型專利
    3. 外觀設計
  2. 發明專利所須文件
    1. 說明書、附圖、申請專利範圍、摘要
    2. 委任書
    3. 優先權文件(可自優先權日起16個月內補交)
  3. 申請PCT登錄韓國所須文件
    1. 韓文說明書、附圖、申請專利範圍、摘
    2. 委任書
    3. PCT公告本
    4. PCT在國際申請案中已修正,其修正之證明及修正本(PCT/IPEA/409 form)
  4. 審查程序
    1. 公開制—自申請日(或優先權日)起16個月公開 —公開後任何人可向KIPO提出有關其專利性之信息及其支持證物
    2. 實體審查—申請人或利害關係人可自申請日起5年內提出請求
    3. 授權登記—核準後自接到通知書起三個月內付登記費(證書費)及1-3年年費(6個月內可倍額補交)
    4. 授權後異議制
    5. 上訴—申請人收到最終駁回通知日起30日內可向KIPO內之IPT(智慧財產審判庭)提出上訴
    6. 專利法院—不服IPT上訴決定可向專利法院上訴 不服專利法院判決更可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
    7. 加速審查制度—有
    8. 異議制度及無效審判制度—有
    9. 保護期限—登記日起至”申請日起20年”
  5. 實用新型制度
    1. 自2006/10/1起原形式審查制改為實質審查制
    2. 實用新型之創造性要件比發明專利為低
    3. 實用新型必須提交附圖
    4. 請求審查期限—自申請日起3年內必須提出請求
    5. 保護期限—登記日起至”申請日起10年”為止
    6. 登記費繳付期限—申請時付第1年年費,第2、3年年費必須在登記日起1年內繳付
  6. 外觀設計制度
    1. 韓國原採實質審查制度(SES),現有一部分(1998/3起對生命周期較短之物品適用)改採非實質審查制度(NSES) —後者可在申請日起2~3個月內獲準登記
    2. 外觀設計(SES) A) 採自動審查制,期限約1年可完成審查 B) SES申請案可應申請人要求提前公開,公開後之外觀設計,如申請人對侵權行為人發出警告信,在該外觀設計授權後將可請求侵權人自警告日起之賠償金 —其程序略如韓國之發明及實用新型制度。但外觀設計明細書必須提出外觀設計之要點之說明 C) SES申請案授權後將予以公告,但無異議制度
    3. 非實質審查制(NSES) A) 允許同時申請同類二十個以下之外觀設計 B) KIPO僅作形式審查 C) 外觀設計授予登記後,申請人必須繳納登記費,KIPO則公告該外觀設計,而任何人可在公告日起3個月內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