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於本年11月10日公告,對自2011年2月1日起之商標申請案,預定其商標申請規費(國際分類第1~34類)在20項以上之申請案,每增加一個商品加收規費NT$200-。又對於以電子方式申請商標註冊者每件減收公費NT$300-;又如指定商品/服務完全與電子申請系統之參考名稱相同者,每類可再減收NT$300-。另外針對延展案件如在核準延展註冊前撤回者亦可申請退返公費NT$4000-。其詳細如下:
修正前(2011/1/31前)公費 | 修正後(2011/2/1以後)公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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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申請規費 | 商品數 1~20個 NTD3000- 21~60個 NTD5000- 60個以上 NTD9000- 服務數一律 NTD3000- | 第1~34類 | 第35類 | 第36~45類 |
商品數(每類) 20個以下NTD3000 20個以上每個商品加收NTD200 | 零售服務5個以下NTD3000 每加1個服務加收NTD500 | 服務(每類) NTD3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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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展註冊之撤回 | 準予撤回,退返公費4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