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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專利年費制度

臺灣專利年費制度 1
臺灣專利核準公告領證時及其後每年應付維持專利之年費如下:
年費發明新型設計
1~3年NT$2,500元/年NT$2,500元/年NT$800元/年
4~6年NT$5,000元/年NT$4,000元/年NT$2,000元/年
7~9年NT$8,000元/年NT$8,000元/年NT$3,000元/年
10年以上NT$16,000元/年NT$8,000元/年NT$3,000元/年
註:專利期限(自申請日起):發明20年、新型10年、設計12年

在臺灣,專利年費自公告之日起算,第一年年費必須與繳納專利證書費時一起繳納,第二年以後則須於屆期前繳納。

又第二年以後之專利年費如未於應納期間交費者可在期滿後六個月(寬限期)內補交,其補交金額除原應納年費外,每逾一個月加繳20%之罰金;亦即交費期限後第一個月須加繳罰金20%、第二個月40%、第三個月60%、第四個月80%、第五及第六個月100%。

專利年費之繳納任何人均得為之,並不限於原專利權人或原代理人,亦不須要委任書。

又專利權人如非因故意而未在繳納年費期限之寬限期(六個月)內繳納者,得在寬限期限之最後一日的一年內申請回復專利權,亦即原來繳交年費期限為2013.09.30,而其寬限期為至2014.03.31止,如專利權人未於2014.03.31止之寬限期前交納年費者,在2015.03.31前仍可申請復權並繳交原來年費金額及二倍之罰金(即三倍年費)。

必須注意者,要申請復權及交三倍年費者必須有原專利權人簽署之委任書,其代理人始得為之,且委任事項須含有專利復權,如此才能代理辦理申請復權及同時繳納原應付之年費及罰金。

又專利權人如改變心意,對原來已繳納之年費欲申請退費者,必須在退費申請時該專利仍未進入其所欲保護之專利期限內方可申請退費。換言之,例如專利權人於2013.03.01交付某件專利第3年年費,該件專利第3年年費保護期限為2013.04.01~2014.03.31,如果專利權人因改變心意而在2013.03.31前要求撤回所交年費時,則其已繳付之年費仍可被退回。惟如該專利權人遲至2013.04.01後該年費已進入開始保護期限時才要求退費,則不能準許退費。

又年費交納屆期之最後一日如為臺灣國定公假日或週六、週日或政府發布之公定颱風假日者則可順延至下一個工作日才交年費,例如專利期限為2014年5月31日,但當日為星期六,因此年費可順延至2014年6月2日(星期一)繳納仍然不算逾期並可繳交原專利所須之年費金額即可,而不必繳交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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