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eb3.0钱包有哪些

美國侵害之救濟手段

臺灣發(fā)明專利再審查引進加速審查方案

在美國專利侵害訴訟中並無須在訴狀中具體記載損害額,平常侵害品之構(gòu)造及損害額在discovery程序中即可明白,因此至正式審理時才提出即可。一般而言,美國對損失利益(lost profit)之舉證要求較輕,而合理的實施報酬金(reasonable royalty)裁量權(quán)亦很大。

  1. 專利侵害之救濟手段(remedies)可分為
    1) 禁制令—(injunctions)
    分為①永久禁制令(permanent injunction)
    ②預備禁制令(preliminary injunction)
    2) 損害賠償(damages)
  2. 禁制令
    1. 永久禁制令
      • 禁制令為依衡平法(equity)之救濟手段,法院有權(quán)裁量,但如專利有效性及專利侵害行為均存在時,則原則上容許發(fā)給禁制令。
      • 例外不發(fā)之情形,例如公益,即下水道對公共衛(wèi)生有害;泛有替代藥品,專利權(quán)人供應(yīng)能力不足;或者因?qū)@麢?quán)人本身未實施專利且未授權(quán)他人使用,如發(fā)給禁制令則對侵害者不利比對專利權(quán)人之利益更大時;如此則可拒絕發(fā)給禁制令。
    2. 預備禁制令
      • 和假處分相似,在本訴中由原告提出,其效力持續(xù)至判決為止
      • 申請預備禁制令必須
        • ①有最終勝訴之合理機會(reasonable likelihood of success on the merits)
        • ②如不準預備禁制令時對訴訟當事人有不可回復之損害(irreparable injury)
          又法院亦會考慮下列各點
        • ③發(fā)給或不發(fā)預備禁制令對其他利害關(guān)係人之不良影響
        • ④公益性
  3. 損害賠償
    1. 填補性賠償(compensatory damages)
      35USC §284-1
      Upon finding for the claimant the court shall award the claimant damages adequate to compensate for the infringement, but in no event less than a reasonable royalty for the use made of the invention by the infringer, together with interest and costs as fixed by court.
      (在認定對原告有利時,法院應(yīng)給予原告因被侵害之適當?shù)难a償,但其數(shù)額不得少於該發(fā)明使用之合理實施報酬金以下,以及其利息及費用。)
      填補性補償有①損失之利益(lost profits);②確定之實施報酬金(established royalty);及③合理之實施報酬金(reasonable royalty)。
    2. 4.1.1損失利益
      專利權(quán)人必須證明損害額和侵害行為之因果關(guān)係。
    3. 4.1.2確定之實施報酬金
      專利權(quán)人如已將該專利授權(quán)多數(shù)人實施時,專利權(quán)人可主張此一確定之實施報酬金相當額之損害。
      如有此4.1.2項則不能請求更高額之4.1.1項
      同時如有4.1.2項則視為是4.1.3項之合理實施報酬金。
    4. 4.1.3合理實施報酬金
      法院不得判決比合理實施報酬金更低之數(shù)額。
  • 4.2懲罰性損害賠償(punitive damages)
    第284條規(guī)定法院可增加損害額至3倍(the court may increase the damages up to three times the mount found or accessed.),此為美國法之一大特徵。
    一般其僅限於故意侵害(willful infringemtnt)之情形。
    其權(quán)限為在法院。故意侵害有一些例子:
  • 1) 未和律師諮詢即予實施;
  • 2) 諮詢之律師並非專利法專門之律師;
  • 3) 諮詢律師的調(diào)查僅為表面性或不充分,則視為故意侵害。
    因此在美國實務(wù)上於製造販售前必須預先拿到專利專門律師出具之不侵害之意見書而以後才不會被認定為故意侵害。
  • 4.3判決前之利息
    在1983年最高法院認為如非特別情形判決前之利息均須給付,而可否定此種請求之情形則為例如專利權(quán)人自己不當遲延提起訴訟等。
    但懲罰性損害賠償部份則不得請求給付利息。
  • 4.4律師費用
    第285條規(guī)定,法院在例外案件可裁定對勝訴人合理給付律師費用。
    「例外案件」最典型者為故意侵害,另外亦含有被告不當遲延應(yīng)訴之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