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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審查基準第四篇新型專利形式審查第一章形式審查」修正並實施

臺灣商標法修正條文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我國經濟部於2009年7月30日發佈「專利審查基準第四篇新型專利形式審查第一章形式審查」之修正案,並於同日生效。此次修正案重點摘要如下:

  1. 本章「新型專利形式審查」大部份內容及編排大幅度改寫,其章節如下:
    1. 前言
    2. 新型之定義
    3. 形式審查要件
      3.1物品之形狀、構造或裝置
      3.1.1物品
      3.1.2形狀、構造或裝置
      3.1.3案例說明
      3.2妨害公共秩序、善良風俗或衛生者
      3.3說明書及圖式之揭露形式
      3.3.1新型名稱
      3.3.2新型摘要
      3.3.3新型說明
      3.3.4申請專利範圍
      3.3.5圖式
      3.4單一性
      3.5說明書及圖式未揭露必要事項或其揭露明顯不清楚
      4.說明書之補正、修正
      5.依職權進行修正形
      6.式審查之處理
  2. 本章中列舉案例說明何為「非屬新型專利之標的」、「雖描述形狀實質上僅為視覺美感訴求」、「以二段式撰寫請求項,其特徵部分僅為方法」、「以二段式撰寫請求項,其特徵僅為材料」、「同時涉及形狀及材料成分」、「軟體與硬體資源協同運作之請求項」等。且其中對請求項記載不合規定之態樣亦舉例並加說明。
  3. 本案中「妨害公共秩序、善良風俗或衛生」之說明文字修改成為與「發明專利實體審查」第二章「何謂發明」中「妨害公共秩序、善良風俗或衛生」之文字說明相呼應。
  4. 本章刪除原基準中規定專利專責機關應判斷申請人所提出之補充修正是否明顯超出智慧財產局所通知補充修正範圍之規定。亦即,智慧財產局對申請人所提出之補充修正是否超出申請時之說明書所揭露之範圍並不予以審查。
  5. Ⅴ、本章中增列智慧財產局依職權進行修正之規定,亦即智慧財產局對於說明書及圖式中微小的瑕疵,得依職權進行修正,無待申請人之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