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全球科技日新月異,結合區塊鏈、雲端計算、人工智能和AR(擴增實境)/VR(虛擬實境)技術的元宇宙(metaverse)產業,近十年來逐漸形成新的經濟體系和商業模式。利用元宇宙所建構的虛擬世界,橫跨許多領域且應用範圍極廣,包括購物、金融、社交、工作、教育、展演、娛樂。從鼓勵創新和研發的智慧財產保護制度而言,以下簡單介紹元宇宙相關技術目前在臺灣專利及商標的申請和審查。
發明專利
依臺灣智慧財產局(TIPO)對於元宇宙(metaverse)相關專利報告分析,全球元宇宙專利申請於2014年後明顯成長,尤其2016至2017年,後來幾年雖成長趨緩,但隨著2019年爆發的新冠疫情,已徹底改變人們的互動和作業方式,一般預期元宇宙產業和市場規模將從2022年的後疫情時代逐年增長。根據2021年前申請的臺灣專利案,TIPO受理元宇宙專利申請的前十大申請人為日本公司半導體能源研究所、宏達電、宏碁、美國公司高通、日本公司精工愛普生、聯發科、美國公司META (原FACEBOOK更名) 、中國大陸阿里巴巴、中強光電、日本公司索尼。另一方面,TIPO資料顯示在全球元宇宙專利申請的主要臺灣廠商包括宏達電、宏碁、未來市(XRspace,2017年設立)、聯發科技、中強光電。
就專利國際分類來看,元宇宙專利在早期以申請光學類(G02)及通信類(H04)居多,目前臺灣同全球以申請計算類(G06)為主,但臺灣近年來申請光學類(G02)的案件已日漸接近計算類(G06)。基本上,元宇宙是在硬體設備裝置上利用軟體建構的虛擬世界來呈現,因此其專利申請可分為裝置(硬體)及/或方法(軟體)。由於元宇宙概念極廣,應注意申請元宇宙相關發明專利時是否符合發明定義和專利要件(新穎性、進步性及實用性),其技術特徵不可僅為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通常知識者利用現有技術的簡單變更,例如利用區塊鏈具有儲存資料之特性卻未達到特殊效果。如所申請的發明為方法,單純的商業方法屬非利用自然法則而無法符合專利要件,但結合軟體技術和硬體裝置來具體實施的方法,得以例如電腦程式產品為標的來申請專利保護。
設計專利
按設計專利為對物品透過視覺呈現的創作提供保護,包括物品的具體外觀設計、空間設計或圖像設計,而圖像設計(電腦圖像Icons、圖形化使用者介面GUI)所定義之物品得為電腦程式產品等不具實體形狀之軟體或應用程式。TIPO將元宇宙設計專利可申請標的大致分成物品設計(指硬體外觀,例如VR眼鏡)和圖像設計(指虛擬的數位設計,例如NFT外觀)。由於元宇宙相關的圖像設計為不具實體形態之虛擬物品(或虛擬空間),應注意的是,其設計名稱必須記載所應用之物品,例如「電腦程式產品之圖像」,而其不主張設計之部分,例如顯示器和螢幕,則無須以虛線繪製 (亦即,不必記載不主張之部分)。此類圖像設計之專利權效力僅及於透過電腦程式所產生的虛擬外觀,而非物品的實體外觀,除非同時申請實體物品和虛擬物品。
商標
申請人可就元宇宙相關的實體商品、虛擬商品及/或服務來申請商標註冊。由於商標註冊申請必須指定商品類別,TIPO對於虛擬商品/服務的元宇宙商標申請類別歸納成四大類:
第9類商品 – 可下載的虛擬影像檔案或軟體相關商品
第42類服務 – 不可下載的虛擬影像檔案或軟體相關服務
第35類服務 – 虛擬商品的零售服務
第41類服務 – 娛樂服務
因類別不同,如申請人對某實體商品已取得商標註冊,其權利保護並不擴及虛擬商品,反之亦然。依照實體商品做成的虛擬商品,通常二者性質和功能不同而不具類似性,惟對申請服務類的商標則可能構成類似性,因提供服務以目的或本質而言並無差別。然而,商標侵權仍要根據諸如商標近似和商品/服務類似之因素作判斷有無構成混淆誤認之虞等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