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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交易法修法對商標仿襲部分之修正要點

公平交易法修法對商標仿襲部分之修正要點 1

我國公平交易法於1991年2月4日公布,且自1992年2月4日施行以來近二十多年未修正,此次該法被作重大修正並於2015年2月10日公布。嗣後立法院並於同年6月10日再通過部分修正,對違反公平交易法裁罰金中提撥30%成立反托拉斯基金,以為鼓勵事業內部員工檢舉之獎金。

以下對此次修法針對商標仿襲部分之要點略敘如下:

  1. 新公平交易法為與商標法保護對象區分,對依商標法已取得商標註冊權者規定僅得依商標法保護而公平交易法對其不再保護。因此公平交易法僅保護未註冊之著名商標或表徵。
  2. 舊公平交易法對仿襲保護要件為「相關事業或消費者所普遍認知」,惟對於外國未註冊之商標則規定必須為「著名」,二者很難區分。且依最近統計資料,上述之認定極為嚴格,近五年均無成立案件。此次修法則將二者名稱統一規範為「著名」¬。
  3. 舊法僅保護外國著名商標,新法則廢除「¬外國」之限制。因此本法保護對象及於本國及外國「未註冊之著名商標」。又依現行實務,「著名」則必須以國內消費者之認知為準。
  4. 舊法對未註冊商標或表徵並未限定於同一/類似商品/服務,只要有混淆誤認之虞即可,但新法將未註冊之著名商標或表徵之保護僅限於同一/類似商品/服務之範圍。亦即範圍被限制。
  5. 舊公平交易法對於違犯公平交易法仿襲規定有行政裁罰及刑事裁罰二者,亦即先行政後司法之裁罰。此次新修公平交易法則將其刪除,即對於未註冊之著名商標或表徵,如有違反者被侵害人僅能依公平交易法之規定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尋求救濟之途徑。
    因此新修正之公平交易法對於仿襲之保護已大幅度減弱,似難以符合社會大眾之需求。
  6. 依舊公平交易法受理不公平競爭行為檢舉案統計表
201120122013
仿冒表徵
(§20)
檢舉(件)131817
處分(件)000
不實廣告
(§21)
檢舉(件)227184175
處分(件)685356
損害信譽
(§22)
檢舉(件)133
處分(件)010
顯失公平
(§24)
檢舉(件)797958
處分(件)301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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