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eb3.0钱包有哪些

工業設計之國際註冊《海牙協定》

臺灣發明專利再審查引進加速審查方案

隨著科技發達,產品日新月異,廠商往往為吸引消費者購買意願,對於產品包裝或外觀,無不絞盡腦汁作不同外觀設計,對於消費者要如何在玲瑯滿目令人眼花撩亂之產品當中選購,並在公平競爭下確保廠商研發產品所花費之時間和成本也得到保護,因而世界大部份國家皆有智慧財產權之工業設計註冊保護機制,以鼓勵產品創新並促進經濟發展。按工業設計之保護概念源自於歐洲,一般指物品之外觀,故某些國家直接稱為外觀設計,我國原稱「新式樣」但政府為因應世界趨勢而於102 年專利大幅度修法時改為「設計」,並開放圖像、成組和部份設計。

由於智慧財產權通常採行屬地主義,只在申請之國家或地區有保護效力,惟為簡化申請人在不同國家申請之繁雜程序和減低費用,早在1925年由巴黎公約國家在荷蘭第三大城海牙締結簽訂海牙協定(The Hague Agreement Concerning the International Deposit of Industrial Designs)提供工業設計的跨國保護,並經數次修訂(其中之International Deposit 改為International Registration),而目前使用之法案為海牙法案( Hague Act, 1960) 和日內瓦法案(Geneva Act, 1999),並置於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WIPO)之架構下。海牙協定之基本原理為申請人只要提出一件國際設計註冊申請案且指定締約國,即可得到多國之設計註冊保護效力,因此海牙協定遂為工業設計重要的國際註冊制度。其重要規定如下。

  1. 定義工業設計為涵蓋裝飾和美學態樣之物品,可具三維空間之立體特徵如形狀或二維空間之平面特徵如圖案、線條或顏色,以照片、圖式或樣品提出申請。
  2. 申請人之國籍必須為締約國之自然人或法人,或申請人在締約國境內有住居所或有效工商營業所。
  3. 申請人無需先在締約國申請基礎案而可直接申請國際註冊。
  4. 國際申請案可直接向WIPO之國際局(International Bureau)或申請人所屬之締約國提出。
  5. 申請人可於基礎案申請日之六個月內申請國際註冊並主張基礎案之優先權。
  6. 單一國際申請案可包含多個設計,最多100個設計,但限定為國際分類(Locarno Classification)之同一類別,每一設計為單獨權利 (如締約國國內規定需一案一設計,則國際申請案進入該國後之每一設計將被視為各別申請案)。 
  7. 國際註冊費用為瑞士法郎(CHF),包含基本費(397法郎)、指定費和公開費。
  8. 申請人可選擇用英文、法文或西班牙文提交國際註冊申請。
  9. 國際註冊案之保護效力同等於申請人指定締約國之國內保護效力。
  10. 國際註冊申請案只審查形式要件,實質審查則由指定締約國依其國內規定進行,指定締約國如拒絕註冊(refusal)則需於國際公開後六個月(1960法案)或十二個內(1999法案)通知國際局。
  11. 提交之申請案將由國際局六個月內(或依申請人請求而提前)公開,申請人可申請延緩公開,但不得超過國際申請日(或優先權日)之12個月(1960法案)或30個月(1999法案Geneva Act)。
  12. 國際註冊保護期間為五年,可申請延展五年,如指定締約國之國內註冊保護期間為超過十年,則可再申請延展至該締約國國內保護期滿為止。

海牙協定目前已有64締約國或地區,歐美地區幾乎大部份國家已加入為締約國,而日本和美國已於2015/5/13加入,亞洲地區除了日本還包含新加坡早在2005年加入,韓國也於2014/7/1加入,中國大陸則已修法當中在不久將來也會加入海牙協定,因此世界重要國家為因應全球化之產品佈局,工業設計之跨國保護越來越重要,我國勢必也需檢討現行專利制度對於設計專利需符合單一性要求之限定,研擬一案指定多樣物品或多設計併案申請等之可能性方式,以配合國際潮流之需求。

    工業設計之國際註冊《海牙協定》 3
    工業設計之國際註冊《海牙協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