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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發明專利申請案自111年8月1日起實施WIPO ST.26 新格式序列表

臺灣發明專利申請案自111年8月1日起實施WIPO ST.26 新格式序列表 1

對於生物材料相關發明專利,如含核苷酸或胺基酸序列,應於說明書中依規定格式單獨記載其序列表,並得以檢送相符的電子資料。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 (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ffice,簡稱WIPO) 日前建置一套新版序列表軟體 (WIPO Sequence),自2022年7月1日起啟用ST.26標準格式,以取代原有ST.25舊格式 (PatentIn或其他軟體)。ST.25與ST.26之主要差別在於前者為TXT格式,後者為XML格式,其功能較佳,利於傳送序列數據到資料庫和提供檢索。

雖然臺灣非屬WIPO會員,但為使專利制度與全世界接軌,智慧財產局也已於2022年7月1日開始受理新標準ST.26格式的序列表,並於2022年8月1日起正式實施採用ST.26序列表。亦即,在2022年7月1日至2022年7月31日之過渡期間提出臺灣發明專利申請需要檢送序列表者,申請人可自行選擇使用舊版ST.25或新版ST.26格式的序列表。在2022年8月1日後提出申請的發明專利,申請人必須檢送新版ST.26格式的序列表。

依臺灣專利規定,外國申請人可先用外文說明書來申請臺灣專利以取得申請日,同時主張外國基礎案的優先權,然後於四個月內補送說明書中文翻譯。依據智慧財產局說明,即使申請人主張的優先權案之序列表為ST.25格式,在2022年8月1日後提出申請的臺灣案,其臺灣案序列表必須為ST.26,若提出的序列表為舊版ST.25,智慧局會通知限期補正。若申請人補正的ST.26序列表,僅單純格式轉換,未變更實質內容而無產生新事項,則不會影響原先取得的申請日。

另一方面,如申請人於2022年7月1日前申請的臺灣案為ST.25序列表,或於上述2022年7月1日至2022年7月31日過渡期間申請的臺灣案已選用ST.25序列表,其後續程序仍可使用相同格式序列表,以避免新舊格式序列表於轉換時可能導致補正或修正超出。此外,如申請人於2022年8月1日後提出分割申請案,並援用原申請案之申請日,分割案之序列表仍可援用原ST.25序列表,不必轉換成新ST.26序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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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發明專利申請案自111年8月1日起實施WIPO ST.26 新格式序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