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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專利法增訂與專利連結制度相關的第60條之1自111年7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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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專利連結制度係關於藥品上市與專利保護的規定,為可能產生的專利糾紛或侵權提供早期解決的機制。近幾年臺灣政府為了推動加入CPTPP (跨太平洋夥伴全面進步協定,英文名稱為Comprehensive and Progressive Agreement for Trans-Pacific Partnership,簡稱CPTPP),修正藥事法及專利法,以導入專利與藥品的連結制度。隨著2019年公告施行的藥事法第四章相關修正條文(第48條之3?22),專利法也於2022年5月4日修正公告增訂第60條之1,並經行政院核定於2022年7月1日實施。

專利法第60條之1的兩大要點如下:

  • 藥品許可證申請人依藥事法規定對於已核準新藥所登載之專利權,聲明該專利權應撤銷或未侵權,專利權人接獲通知後,得依專利法第96條第1項請求除去侵害或停止侵害其專利權。
  • 專利權人如未於藥事法所定通知期間(收到通知的次日起45天)內提起訴訟者,該藥品許可證申請人得就其所申請許可證的藥品是否構成專利侵權,提起確認訴訟。

一般而言,專利連結制度是為了平衡專利新藥廠商、學名藥廠商、公眾的利益。因藥廠需多年耗資研發新藥申請發明專利,使得新藥通常價格較昂貴,所以市面上出現了所謂的學名藥(也稱仿製藥)藥品,其價格往往低於專利藥品,以減輕病患或民眾用藥的負擔。由於新藥的發明專利保護期間為20年(自專利申請日起算,可申請延長五年專利權期間),所以大部分的學名藥是在專利新藥的專利權期間屆滿後,或該專利權被撤銷而失效後,才在市面上販售。

依專利法和藥事法相關規定,當學名藥申請上市許可時,如提出聲明主張新藥專利權無效,或主張學名藥沒有侵害該專利權,應以書面通知新藥藥品許可證所有人,若新藥藥品許可證所有人與所登載之專利權人(或專屬被授權人)不同者,也應一併通知。如此而來,原研(新藥)藥廠可於學名藥審查時提起訴訟,此將延緩學名藥取得許可證上市,如原研藥廠未提出訴訟,則學名藥廠亦得反訴原研藥廠,以確保學名藥取得許可上市販售後,沒有專利侵權的後顧之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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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專利法增訂與專利連結制度相關的第60條之1自111年7月1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