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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營業秘密法修正概要

2020年營業秘密法修正概要 3

臺灣之營業秘密法係於1996年1月公布施行,繼2013年修正加入侵害營業秘密的刑事責任後,於2019年12月31日立法院通過該法的修正,並經總統於2020年1月15日公布,引進「偵查保密令」制度,強化偵查中營業秘密之保護,對違反偵查保密令者將處以刑責。此外,本次修正案亦強化對外國人營業秘密之保護,包括未經認許外國法人得為告訴、自訴或提起民事訴訟及互惠原則。

首先,營業秘密依其性質可大致區分為商業秘密與技術秘密,而依營業秘密法之規定,凡方法、技術、製程、配方、程式、設計或其他可用於生產、銷售或經營之資訊,而符合秘密性、經濟性、並已採取合理之保護措施者,才是該法所保護的營業秘密。其中,秘密性是指「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者」,如果是已經公開的資訊,不論是出現在刊物或網路,或是已經為業界所知悉,均不具秘密性;經濟性是指「因其秘密性而具有實際或潛在之經濟價值者」,雖然不同性質的營業秘密應有不同的評價方式,但本法涵蓋潛在的經濟價值,因此在經濟性有無之認定上應採較寬鬆的方式。至於「合理之保護措施」,並非要求達到「滴水不漏」之保護程度,但至少應達到讓處理人員知悉所接觸的資料為營業秘密,且讓他人無法以正當方法輕易探知的程度。

營業秘密法於前次修法雖然加入了刑事責任,但被害企業若要證明營業秘密遭人竊取,在偵查過程往往得提出更多涉及公司內部營業秘密之證據,卻必須擔心於此程序中再次洩密,將反而使公司面臨更大洩密風險,並讓競爭對手獲悉更多營業秘密,所以提告意願降低。本次新增的「偵查保密令」制度,其目的即在於改善此種二次洩密疑慮,並且鼓勵企業積極提出事證,協助檢察官偵辦營業秘密侵害案件,即時打擊不法竊密行為,以達到「速偵速結」之目標,更完善我國營業秘密保護環境。而關於前述之「偵查保密令」制度,修法要點如下:

  1. 檢察官偵辦案件認有必要時,得依職權對接觸偵查內容之相關人等核發偵查保密令。
  1. 檢察官偵辦案件認有必要時,得依職受偵查保密令之人不得將偵查內容為偵查程序以外目的之使用,或揭露予未受偵查保密令之人。
  1. 偵查保密令應以書面或言詞為之,且應給予營業秘密所有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1. 檢察官偵辦案件認有必要時,得依職權對接明定偵查保密令得撤銷或變更之程序,以及銜接法院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之秘密保持命令等。
  1. 違反偵查保密令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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