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局於2018年3月31日公告開始實施「專利舉發案件聽證作業方案」。隨後於2019年小幅度修正二次,今年再次修正,並於2月8日公告實施。修正後的專利舉發案件聽證作業方案,其相關要點說明如下:
- 舉發案之聽證,可由舉發人或被舉發人(專利權人)以書面方式申請,亦即,由當事人任一方提出申請而無需對造同意,或智慧財產局認有聽證之必要,由智慧財產局依職權舉辦。
- 對於舉行聽證,智慧財產局會在聽證期日之30天前,以書面方式通知當事人並公告之,且在聽證公告前將當事人提出的相關文件或證據轉送對造當事人。惟如智慧財產局認為聽證申請之理由與案情無關或案情已明確,而無需舉行聽證,則會通知申請人或於舉發審定書中載明不舉行聽證之理由。
- 從聽證公告後到聽證期日之10天前,當事人僅得依聽證通知所列事項,提出陳述書或聽證辯論意旨書,並同時送交對造當事人。
- 舉發人所提陳述書或聽證辯論意旨書,如有變更原舉發理由之法條或具體事實或證據,依法將不予審酌。
- 對於非當事人之利害關係人,可於聽證公告後20天內檢附證明文件申請列席聽證。利害關係人指系爭專利所涉訟之訴訟當事人、系爭專利之被授權人或質權人,或因系爭專利之存否而權利受影響之人。一般民眾如要旁聽,也可於聽證期日前10天內提出申請。
- 聽證程序原則上為公開,但若當事人認為公開有違背公益或損害其利益之虞,可於收到聽證通知後10天內附具理由申請聽證程序不公開,智慧財產局會視該理由之正當性而決定並通知聽證程序得否不公開。
- 當事人如認為審查人員有應迴避事由,可於聽證通知送達後10天內附具理由提出申請。
- 聽證由三位以上之審查人員以合議制方式進行,其中一位人員擔任聽證主持人。聽證時,應用國語,如欲使用外國語言陳述意見,可向智慧財產局申請翻譯人員。
- 聽證應當場作成紀錄,由審查人員、當事人、利害關係人、證人、鑑定人等簽署後附卷。
- 智慧財產局於聽證作成之行政處分,當事人如有不服,其行政救濟程序,應免除訴願程序,逕提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