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配合政府推動加入TPP (Trans-Pacific Partnership Agreement,跨太平洋伙伴關係協定),智慧財產局日前公告已於2016年5月10日將專利法、商標法及著作權法之修正草案提交行政院,以下摘錄其中修正重點:
專利法
- 發明專利之新穎性優惠期間由專利申請日前6個月改為12個月(新型亦適用,設計專利則維持原6個月),並放寬發明、新型及設計專利適用新穎性優惠期的公開態樣,也無需於申請專利時聲明之。
- 因應發明專利新穎性優惠期間之調整而配套修正先使用權之規定。
- 導入因不合理之審查遲延而申請延長專利權期間之制度。
- 配合專利權與藥品上市許可之間的連結機制而增訂起訴依據,明定專利權人得於藥事法所定學名藥查驗登記審查程序期間提起侵權訴訟,如未提起者,亦得由該學名藥登記申請人就其申請查驗登記之藥品是否侵害該專利權而提起確認之訴。
商標法
- 對於仿冒商標標籤等行為,修正刪除以行為人為明知之主觀要件限制,亦即對於間接故意即過失者可主張侵權行為。
- 增訂仿冒商標或團體商標之標籤或包裝等用於他人註冊商標同一商品或服務者之刑事責任、明定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亦適用。
- 對於現行仿冒證明標章標籤等行為之刑罰規定,刪除行為人明知之主觀要件,並增列仿冒證明標章之標籤及包裝之輸入行為、明定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亦適用。
- 對於販賣及意圖販賣他人所為侵權商品等行為的刑罰,亦修正刪除以行為人為明知之主觀要件限制。
著作權法
- 保護期間之計算基礎由五十年延長為七十年。
- 增訂對於意圖營利或其為營業之用而違反防盜拷措施的刑事責任。
- 為期有效嚇阻數位環境下侵害著作權行為之發生,配合職權起訴制度調整為非告訴乃論罪。
- 提供對於載有節目之鎖碼衛星和有線節目訊號的保護,並增訂相關的民事與刑事責任。
TPP協定雖已於今年2月4日由美日等12成員國於紐西蘭正式簽署,但仍需待各成員國進行國內批準程序修正相關法規,最快於2017年生效後才會開放新成員加入。臺灣為爭取加入TPP第二輪談判,對於TPP協定各章節條文內容,行政院初步盤點我國落差法規,除了專利法、商標法和著作權法,尚有藥事法、植物品種及種苗法、農藥管理法,此等皆涵蓋於TPP協定第18章智慧財產權之範圍內,其他和TPP相關也待修改之非IP法規包括電子通訊傳播法、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等等,由於相關法規調整修正涉及多個行政機關單位,又適逢我國新舊政權轉換之際,因此智慧財產局於公告中已說明上述專利法、商標法和著作權法之修正草案非定案,而仍可能再作進一步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