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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於2011年11月29日上午三讀通過行政院函請審議之「專利法」修正草案。本次專利法為全案修正,通過之條文共計159條(修正108條,增訂36條,刪除15條),其施行日期將由行政院另定之,新法預計在公布後1年施行。

專利法自2003年2月修正公布至今已逾8年,為促進國內產業創新研發、健全專利審查機制,並使專利制度與國際接軌,行政院於2009年12月11日將專利法修正草案函請立法院審議。歷經立法院經濟委員會4次審查會及2次朝野黨團協商,終於2011年11月29日三讀通過。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1. 增訂因申請人己意在刊物發表者亦可主張優惠期。
  2. 增訂非因故意未於申請時主張優先權,或未按時繳納專利證書費或年費致失權者,準其申請回復權利之機制。
  3. 將申請專利範圍及摘要獨立於說明書之外。
  4. 刪除申請人主動申請修正之時間限制,及放寬發明專利申請案得於初審核準審定後30日內申請分割。
  5. 增修專利權效力不及之事項,如非出於商業目的之未公開行為、以取得國內外藥物上市許可為目的之研究試驗行為、明確採行國際耗盡原則等。
  6. 修正醫藥品或農藥品之專利權期間延長規定。
  7. 修正強制授權事由、程序及同時核定補償金之規定。
  8. 增訂為協助解決開發中國家及低度開發國家之公共衛生問題,得申請強制授權製造藥品並出口至需求國。
  9. 修正專利舉發制度,如廢除依職權審查、得就部分請求項提起舉發、舉發案及更正案之合併審查及合併審定等。
  10. 明定專利侵權損害賠償之主觀要件、修正損害賠償之計算方式及專利標示規定。
  11. 增訂同人同日分別申請發明專利及新型專利之規定,當智慧局認為可準予發明專利時,將通知申請人擇一,申請人選擇發明專利時,新型專利權視為自始不存在。
  12. 開放部分設計、電腦圖像及圖形化使用者介面(Icons & GUI)設計、成組物品設計,並增訂衍生設計制度。

行政院提出的修正草案,原擬全面開放動、植物專利。惟因無法取得各界共識,為順利推動專利法修正案,農委會經衡酌國內產業現況及開放後可能之衝擊,認為目前植物仍有品種權保護,可暫緩開放植物專利,將來視國內科技發展情形及產業實際需要獲致共識,再提出修正,故開放動、植物專利未納入本次修正範圍。

本次專利法修正涉及多項制度變革,為使各界充分瞭解及適應修正後之制度運作,將由行政院另定施行日期。此外,其他配套措施,包括研修相關子法、審查基準、申請書表及系統修正工作,智慧局已積極進行中。

以上轉載自智慧財產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