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eb3.0钱包有哪些

首頁智財訊息

臺灣「聲明不專用審查基準」自2010年1月1日起生效

臺灣「聲明不專用審查基準」自2010年1月1日起生效 臺灣商標聲明不專用制度,亦即外國之disclaimer制度,規定於現行(2003.11.28施行)商標法第19條,其規定為「商標包含說明性或不具識別性之文字、圖形、記號、顏色或立體形狀,若刪除該部分則失其商標之完整性,而經申請而經申請人聲明該部分不在專用之列者,得以該商標申請註冊」。

此制度最初始於1991年,而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於2000.12.28公告實施商標「聲明不專用審查要點」。其後於2004年該要點作小幅修正。

此次公告施行之「聲明不專用審查基準」則將其重新整理並引進商標審查官得依「職權」聲明不專用之制度以簡化審查程序。 在此一審查基準中再次闡述:商標註冊後,雖然商標中含有聲明不專用的部分,商標權人仍取得於指定商品或服務使用整體商標的權利,而非其特定部分的權利。

商標是否造成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其判斷仍應以整體商標圖樣為觀察。

商標圖樣中特定事項是否應聲明不專用,審查時應依個案情形,並參酌字典、出版品及網路搜尋結果等資訊為判斷依據,即使說明性或不具識別性事項未於審查程序中要求申請人聲明不專用即準予註冊者,商標權人仍未就該部分取得專用權。 該基準中公告有下列事項:

Ⅰ.應聲明不專用的事項

  1. 說明性文字
    例如:FRUITS(水果) SUPERIOR(鐘錶等) FASHION(衣服) COLLECTION(鞋子) 「科技」(電池) -SINCE 1864 「工房」 SHOP NORWAY 其他如「鈣」、「液」、「錠」、「丸」、「屋」、「家」、「館」、「軒」、「亭」、「店」、「坊」、「齋」、「堂」、「記」、「行」、「社」等 <例外>當文字有多種涵義,其與識別性文字結合,使該單一文字給予消費者印象並非說明性文字,則無須為不專用之聲明。例如:「一之軒」使用於糖果、餅
  2. 通用名稱(含簡稱、縮寫及俗稱)
    例如:雞肉飯 COSMETICS bags toy 室內設計 餐廳
  3. 其他不具識別性的文字 例如:姓氏、標語、牌、brand、集團、工業、商事、企業、實業、建設、銀行、電腦、通訊等
  4. 其他 4-1.文字經設計時未經設計的原始文字應聲明不專用 4-2.刻意以非正確文字表示時,正確文字應聲明不專用
    例如:SecurDisc使用於光碟則應聲明「SECURE DISC」不專用
  5. 說明性圖形
    包含(1)商品本身圖形 (2)與商品或服務說明有關的業界常用圖形 (3)與商品或服務地理來源性質等有關的地理圖形(例如臺灣圖形)
  6. 通用圖形 例如藥局之?或「醫療十字圖」
  7. 其他不具識別性的圖形 例如裝飾圖案與宗教標識
  8. 其他說明性或不具識別性的事項 8-1.數字 例如機車之125表示125cc,高梁酒之58°表示其酒精濃度 8-2.型號 型號通常用以區別同一來源之不同商品,而非區別不同來源的商品,其不具識別性而應聲明不專用 <例> LEXUS RX300其中RX300應聲明不專用 8-3.記號 音符、音樂記號、標號符號、數學符號、單位符號及其他非屬文字或圖形的記號,應聲明不專用

Ⅱ.不須聲明不專用的事項

  1. 以特殊語法結合說明性或不具識別性的文字 商標中說明性或不具識別性的部分與其他部分結合,若該結合的結果使說明性或不具識別性的事項脫離了原先的概念,並傳達出新奇獨特的商業印象,成為不可分割的單元而具有單一性,即無須對該說明性或不具識別性事項聲明不專用。
    <例> Republic of Coffee (使用於咖啡) —不必將Coffee聲明不專用 2.產生新奇獨特商業印象的諧音文字 <例> La New醫鞋院 —不必將「鞋」聲明不專用 3.因使用取得識別性 <例> 「鑽石恆久遠一顆永流傳」—因使用取得識別性則不必將「鑽石」聲明不專用 Ⅲ.不得聲明不專用的事項 1.商標整體不具識別性 <例> 72% SOAP SHOP
  2. 使公眾誤認誤信商品或服務之性質、品質或產地之虞的事項 <例> SWISS GURATEE SYSTEM ORGANIC FARM PRODUCE 未經認證係「有機」產品
  3. 純粹資訊性的事項 <例> ®、™–必須刪除才準註冊 成分、地址、電話、重量等…均應予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