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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專利年費減收制度

臺灣專利年費減收制度 1
在臺灣自專利核準公告領證時及其後每年應付維持專利之年費如下:
年費發明新型設計
1~3年NT$2,500元/年NT$2,500元/年NT$800元/年
4~6年NT$5,000元/年NT$4,000元/年NT$2,000元/年
7~9年NT$8,000元/年NT$8,000元/年NT$3,000元/年
10年以上NT$16,000元/年NT$8,000元/年NT$3,000元/年
註:專利期限(自申請日起):發明20年、新型10年、設計12年

惟根據現行「專利年費減免辦法」,除專利權人為自然人且無資力繳納專利年費者除逐年書面申請(並附政府低收入戶證明文件)免收專利年費者以外,對於自然人、學校、中小企業其得申請減收專利年費。惟減收額僅限於第1~3年每年減收800元,第4~6年每年減收1200元。亦即如符合減收條件者,其每年所應繳納年費如下:

年費發明新型設計
1~3年NT$1,700元/年NT$1,700元/年NT$0元/年
4~6年NT$3,800元/年NT$2,800元/年NT$800元/年
7~9年NT$8,000元/年NT$8,000元/年NT$3,000元/年
10年以上NT$16,000元/年NT$8,000元/年NT$3,000元/年
註:專利期限(自申請日起):發明20年、新型10年、設計12年

又根據上述辦法,專利年費減免之專利權人其所須資格及手續如下:

  1. 自然人
    1. 本國自然人—不必申請,TIPO逕予減收年費
    2. 外國自然人—不必申請,TIPO逕予減收年費
  2. 學校
    1. 本國公立及立案之私立學校—不必申請,TIPO逕予減收年費
    2. 外國學校*
      —限於臺灣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學校
      —應以書面申請減收年費
  3. 中小企業
    1. 本國中小企業*
      • 製造業、營造業、礦業及土石採取業
        —實收資本額NT$8,000萬元以下
      • 製造業、營造業、礦業及土石採取業以外(例如一般公司、服務業等)之中小企業
        —前一年營業額NT$ 1億元以下
      • 製造業、營造業、礦業及土石採取業實收資本額NT$8,000萬以上但經常僱用員工不滿200人之中小企業
        —必須提供勞工保險清冊以資證明
      • 製造業、營造業、礦業及土石採取業以外(例如一般公司、服務業等)前一年營業額NT$ 1億元以上但經常僱工員工不滿100人之中小企業
        —必須提供勞工保險清冊以資證明
    2. 外國中小企業*
      • 製造業、營造業、礦業及土石採取業
        —實收資本額NT$ 8,000萬元以下
      • 製造業、營造業、礦業及土石採取業以外(例如一般公司、服務業等)之中小企業
        —前年營業額NT$ 1億元以下

*對外國學校、本國中小企業、外國中小企業,如TIPO認有必要得通知專利權人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又如符合專利減收條件之專利權人,如其未於專利期限前繳納年費者,於期滿後六個月之寬限期內仍可依專利法規定依減收後之應付年費金額補交年費外,其罰金部分亦依減收後之年費額,亦即,每逾一個月加繳20%,即交費期限後第1個月加繳罰金20%、第2個月40%、第3個月60%、第4個月80%、第5及第6個月100%之罰金。

又如繳納年費最後一日為臺灣國定公假日或週六、週日或政府公布之公定颱風假日者亦如一般之年費繳納期限,可順延至下一個工作日才交年費,而不算逾期。

臺灣專利年費減收制度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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