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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商標使用之注意事項

註冊商標使用之注意事項 1

智慧財產局於2008年6月25日公告「註冊商標使用之注意事項」,此一公告係用以提醒及指導商標權人如何正確使用註冊商標並用以取代前所發布之「商標使用之注意事項」。

以下為該公佈之「註冊商標使用之注意事項」中之重點:

  1. 註冊商標之使用,主觀上係為行銷之目的,客觀上應足以使相關消費者認識它是商標,且該使用應符合商業交易習慣。
  2. 商標使用於服務,需是為他人提供服務,故亦可由受服務之對象提出有委託商標權人提供服務之證明。
  3. 註冊商標與實際使用商標是否具有同一性,可由文字書寫排列方式、書寫字體、外文字母大小寫、附屬部分、顏色等予以判斷。原則上,黑白保護範圍較大,所以註冊黑白、使用彩色,認為有使用;但仍應以個案來審查及認定。
  4. 在贈品上使用商標是否可認定為商標之使用,以該贈品係促銷其服務或贈品本身而定,前者為有使用,後者不被認為有使用。
  5. “禁止處分”係禁止移轉之處分,未禁止其使用,故不可認為係具可不使用之正當理由。
  6. 網路使用-單一之國外網頁,無法被認定為有使用。若在國內有提供售後服務、有標示聯絡方式或訂購方法、價格以新臺幣標示、所提供之商品或服務可於國內支付、網站上標明“for shipping to Taiwan”、與發卡銀行、旅行社合作而由銀行、旅行社提供宣傳其服務之資料等,較容易被接受其為有使用。
  7. 託人攜帶或郵寄等方式完成之交易,或參加投標(雖即使未得標)、簽立經銷合約等之證據,均可被承認為有使用。
  8. 智慧財產局對使用證據,採從嚴審查,且應個別獨立認定其證據之證據力。智慧財產局在審查使用證據時會向國稅局查詢發票記載內容是否屬實、商品上商標是否拼法正確、發票上字跡及書寫用筆顏色是否一致、證據是否有日期、相同商品在不同發票上之價格是否相當、發票是否連續開立、廣告是否符合一般刊登方式或許多不同或不相關商品登在一起等確認其證據力。
  9. 商標廢止案件,商標權人若能提出一種或數種有使用商標之事實,應可謂已善盡其舉證責任。
  10. 使用證據顯示同時使用多個商標,須注意商標合併使用後,是否呈現為另一商標。所以合併使用商標時,要注意商標同一性及是否與他人商標構成近似。
  11. 以公司名稱全銜使用,非屬商標型態使用。例如提出名片做為使用服務標章之證據,唯名片上之“xx公司”為公司名稱全銜,而發票上如未有商標名稱之註記,則認定名片非為商標型態之使用。
  12. 註冊商標應依所註冊商標圖樣使用。例如所註冊之商標為經過設計之“CAFÉ”,並聲明‘未經設計之“CAFÉ”不專用’,則若使用普通字體之“CAFÉ”,即不認為是合法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