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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國專利更正制度

韓國專利更正制度 1

韓國2009年1月8日通過專利法修正案,修正內容自7月1日起正式施行。相關修正新舊法對照摘要如下:

  1. 在韓國對於claim之更正可藉由更正審判、舉發撤銷審判中之更正請求二者。且對於”更正”如認為有無效理由尚可提出”更正無效審判”。
  2. 更正可針對說明書(含申請項)及圖面。
  3. 更正不可有claim之擴張,且限於 (1) 權項之縮減 (2) 誤記之更正 (3) 不明瞭記載之釋明 「內部附加」–專利局、專利審判部及專利法院均認可 「外部附加」–專利局、專利審判部、專利法院及大法院見解有異 3.更正期限可在答辯書提出時及依職權審理時提出意見書時。
  4. 在舉發審理時日本僅限於所提出之先行技術文獻,但韓國則無限制。亦即隨時可追加新證據。(此點在申請案之拒絕審定不服審判中被告KIPO則不可追加新證據)。
  5. 更正審判隨時均可提出。
  6. 舉發撤銷審判在韓國可由審查官或利害關係人所提出,在日本雖任何人均可提出,但審查官則不會提出。但依2007/7之修正法韓國在專利公告日起3個月內任何人均可提起舉發撤銷審判。
  7. 對舉發審判審決不服者可在30日內向專利法院提訴,對專利法院判決不服者可在14日內向大法院(最高法院)上訴。又訴訟為兩方對立之構造,所須時間前者約1年,後者約1.5~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