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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6月10日起施行發明專利「依職權電話通知申請人限期補充、修正」措施

臺灣商標法修正條文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依現行專利法第四十九條定,申請人於申請發明專利後,如說明書或圖式有需要修正之處,可於發明專利申請日起十五個月內提出補充、修正,或於申請實體審查或再審查之同時(或補提再審查理由書之期間內),主動申請補充、修正,惟如已超出此等時限,則需待進行實體審查或再審查之申復期間,才能一併提出補充、修正。

目前申請人於申請加速審查時如欲主動修正為與國外對應案之相同或相似內容也受限於此等時間點而不得為之。 智慧財產局為配合「發明專利加速審查作業方案」自99年1月1日之實施更順暢起見並同時解決上述問題,日前擬訂「依職權電話通知申請人限期補充、修正」措施並召開公聽會聽取各界意見。

此一新措施目前已公告並自99年6月10日起施行,其重要內容如下:

  1. 此一措施僅適用於已進入實體審查或再審查階段之發明專利申請案。
  2. 申請人需先去函智慧財產局表達修正意願,審查委員於收到申請函後將會於一至兩個月內以電話通知申請人限期提出修正本,並製作電話紀錄表存卷。申請人於審查委員依職權電話通知後,即可檢附有關之修正本送智慧財產局。
  3. 申請人申請發明專利加速審查時可於申請書中表達願意依據國外對應案之申請專利範圍作修正,待接獲審查委員電話通知後,提出與國外對應案相同之申請專利範圍修正本並敘明二者無差異,如此即完成發明專利加速審查之申請程序。

按智慧財產局擬訂並已送立法院審議之專利法修正草案第四十三條中,對於現行專利法第四十九條申請人主動提出修正之申請日起十五個月時間限制已予以取消,該專利法修正草案最快可於本年底前通過實施。惟應注意者,該修正草案第四十三條中亦增訂「最後通知」制度,申請人於審查期間如接獲最後通知時,僅得就特定事項作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