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專利制度當中之優先權主張為重要項目,專利申請如有主張基礎案(第一次申請案)之優先權,專利審查時對於新穎性或進步性之判斷基準日,可回溯到基礎案之申請日,並不會因為在優先權日至專利申請日之間,已見於刊物或已公開實施等而被核駁。申請人除了於專利申請提出時必須聲明優先權主張,也必須於法定期間內檢送證明文件。然而為了節省時間和費用,現今世界保護智慧財產重要之國家皆已陸續改採優先權電子交換方式以取代紙本文件。
我國於2013年修正實施之專利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六條規定,除了紙本證明文件外,也增訂與智慧財產局有簽訂協議相互承認優先權之外國或WTO會員如為電子交換取得優先權證明文件者,可視為申請人已提出該優先權證明文件。同年我國與日本達成協議依據智慧財產權協定(TRIP)主張優先權之專利申請所必備之優先權文件進行電子交換作業(Priority Document Exchange,簡稱PDX)而於11月18日公佈訂定「臺日優先權證明文件電子交換作業要點」並自該年12月2日生效。
為了推動我國專利制度的國際化,智慧財產局日前公告我國已於今年6月15日與韓國簽署「有關工業財產資料交換及優先權文件電子交換」備忘錄,雙方並訂定於2016年1月1日開始進行專利優先權證明文件電子交換。亦即,申請人以韓國發明或新型專利申請案作為主張優先權之基礎案(韓國基礎案)向臺灣申請發明或新型專利,或以臺灣發明或新型專利申請案作為主張優先權之基礎案(臺灣基礎案)向韓國申請發明或新型專利者,可在申請書上聲明以電子交換方式檢送優先權證明文件,並填寫相關之優先權(基礎案)申請資料,無須再提出紙本優先權證明文件。
應注意的是,上述臺韓之PDX作業基本上和臺日PDX作業相同,其中除了只適用於雙方國內發明和新型專利申請案,亦即設計和商標皆未納入交換範圍內,也不涵蓋向韓國提出之PCT國際申請案。其他要點可參閱本所2013年11月25日之「臺灣與日本之專利優先權證明文件電子交換要點」,或洽詢本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