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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發明專利之請求項收費制度

臺灣發明專利之請求項收費制度 1

我國專利制度自2010年1月1日起對於發明專利案申請實體審查開始採取依據請求項項數之收費方式,並於2013年1月1日起擴及適用於申請再審查之發明專利案和申請舉發之發明(和新型)專利。其收費方式如下:

項目 收費方式 (單位: 新臺幣)
發明實體審查基本費7000元(請求項在10項以內)
超項費每項800元
說明書及圖式合計超過50頁者,每50頁加收500元;其不足50頁者,以50頁計
發明再審查基本費7000元(請求項在10項以內)
超項費每項800元
說明書及圖式超過50頁者,每50頁加收500元;其不足50頁者,以50頁計
新型專利技術報告基本費5000元(請求項在10項以內)
超項費每項600元
舉發發明1、部分舉發事由(專利申請人不適格或違反互惠原則),全案收費每件10000元
2、逐項收費:基本費5000元
依舉發聲明之項數收費,每項加收800元
新型1、部分舉發事由(專利申請人不適格或違反互惠原則), 採全案收費每件9000元
2、逐項收費:基本費5000元
依舉發聲明之項數收費,每項加收800元
設計全案收費每件8000元

上述發明實體審查和再審查之請求項計費方式,對於是否應繳交超過請求項10項之超項費,其判斷原則如下:

  1. 在2010年1月1日以前申請之發明專利申請案,即使在2010年1月1日以後才申請實體審查,或該案在初審程序中因修正而增加請求項數以致請求項超出10項時,均不必繳交超項費。
  2. 在2010年1月1日以前申請之發明專利申請案,雖然在初審審查程序中不必繳交付超項費,但在2013年1月1日以後申請再審查時(及再審查程序中)如果請求項超出10項,必須繳交超項費。
  3. 在2010年1月1日以後申請之發明申請案,在申請實體審查或2013年1月1日以後申請再審查時,如果請求項超出10項,皆必須繳交超項費。
  4. 上述適用超項費之發明專利申請案(或再審查案),除了於申請實體審查(或再審查)時之請求項超出10項時必須繳交超項費,如在審查程序中因修正而增加請求項數時,亦必須依所增加之請求項項數繳交超項費。
    例如:申請實體審查(或再審查)時有12項請求項,需繳付2項超項費(即800元X 2 = 1600元);收到審查意見通知函時修正請求項,刪除3項,增加5項,其中刪除之3項已被審查而不能退費,惟所增加之5項,因需審查而必須繳交超項費(即800元X 5 = 4000元)。
  5. 2010年1月1日以前申請之發明專利申請案或再審查案,依現行專利法申請分割時,分割案(子案)的實體審查費用或再審查費用亦須依現行規定,在超過10項時,必須繳交超項費。
臺灣發明專利之請求項收費制度 2
臺灣發明專利之請求項收費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