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大陸曾於2006年制訂《專利費用減緩辦法》,經十年執行後檢討發現某些條款和規定,已不符合現今經濟發展需求,因此中國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在今年七月制訂發布新辦法並自今年9月1日起實施《專利收費減繳辦法》。
依據新辦法之減繳項目仍為申請費(不包括公布印刷費或申請附加費)、發明專利申請實質審查費、年費(自核準授予權利當年起六年內的年費)和復審費共四項。申請人在提出專利申請的同時即可提出減繳請求,如提出專利申請後只能請求減繳除申請費外尚未到期的費用(期限屆滿前二個半月以前提出)。
對於申請人或專利權人符合減繳之資格條件和減繳收費標準,修改如下:
- 個人上年度每月平均收入低於3,500元人民幣
- 企業上年度應繳納所得稅低於30萬元人民幣
- 兩個或以上之個人,或者單位為共同申請人或專利權人,應當分別符合上述第一項或第二項之條件
- 將事業單位、社會團體、非盈利性科研機構納入申請資格
申請人或專利權人如為ㄧ個人或單位,可請求減繳85%上述收費。
申請人或專利權人如為兩個或以上之個人或單位,可請求減繳75%上述收費。
此外,請求減繳收費之證明資料,原僅規定為必要時提供,現行規定改為應當提供。如係個人,提交收入證明資料,或由戶籍所在地或經常居住地之縣級民政部門或鄉鎮人民政府出具之經濟困難證明資料,如係營利單位,提交上年度納稅申報表影本,非營利單位,則提交法人證明文件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