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申請人申請專利時必須將申請專利之技術內容記載於說明書,惟對於專利說明書之記載內容和格式等,各國以往皆有不同要求。然而隨著全球化趨勢和各國專利制度之調和,美國、日本和歐洲之三邊專利局於2007年11月達成協議推行共同申請格式 (Common Application Format,簡稱CAF),使得申請人可利用標準化格式之說明書為基礎來提出向各國申請專利所需文件,如此也可減輕並加速各專利局審查作業。
我國即將於102年1月1日實施之專利新法和施行細則等相關規定,智慧財產局已參照上述CAF而對說明書之記載方式和內容等訂定規範,包括將申請專利範圍和摘要獨立於說明書外,亦即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和摘要,皆分別獨立編頁,並提出說明書應依下列項目之順序及方式撰寫和附加標題。但發明或新型之性質以其他方式表達較為清楚者,不在此限。
項 目 | 說 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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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明或新型名稱 | 應簡明表示申請發明之內容,應記載申請標的,並反映其範疇,不得冠以無關之文字。 |
技術領域 | 申請專利之發明或新型所屬或直接應用的具體技術領域。 |
先前技術 | 申請人所知之先前技術,並得檢送該先前技術之相關資料。 |
發明或新型內容 | 發明或新型所欲解決之問題、解決問題之技術手段及對照先前技術之功效。 |
圖式簡單說明 | 應以簡明之文字依圖式之圖號順序說明圖式。發明無圖式者,可填寫「無」,以便確認並非漏未載明。 |
實施方式 | 記載一個以上之實施方式,必要時得以實施例說明。對於新型,或發明有圖式者,應參照圖式加以說明,其中所載之符號應與圖式中所示者一致,並置於對應的元件名稱之後。 |
符號說明 | 應依圖號或符號順序列出圖式之主要符號並加以說明。發明無圖式者,可填寫「無」,以便確認並非漏未載明。 |
除了上述項目,說明書得於各段落前,以置於中括號內之連續四位數之阿拉伯數字如【0001】、【0002】…等編號依序排列,以明確識別每一段落。
另外,對於申請生物材料或利用生物材料之發明專利,其生物材料已在國內或國外寄存者,應於說明書之【生物材料寄存】欄位中依序載明寄存機構、寄存日期及寄存號碼。發明專利包含一個或多個核苷酸或胺基酸序列者,說明書內應換頁單獨記載序列表,並得檢送相符之電子資料。
一般而言,專利說明書應明確且充分揭露申請專利之發明或新型,使其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能瞭解該發明或新型內容,並可據以實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