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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專利審查意見通知函之指定期間和計算

臺灣發明專利再審查引進加速審查方案

按臺灣現行專利制度,除了新型專利係採取形式審查外,發明和設計專利係分別採取請求審查和自動審查,亦即,發明專利為申請日起三年內必須提出實體審查,而設計專利為提出申請後由智慧財產局自動進行審查。

智慧財產局對於上述發明和設計專利申請案之實體審查,如發現該案之內容有不符合專利要件等問題時,會發給審查意見通知函,請申請人於指定期間提出申復或修正,如申請人無法於此期間內提出,則可於該期限屆滿前,向智慧財產局提出延展該期限。此等指定期間和其延展期間之計算方式如下:

  • 如專利申請人為國外申請人,上述指定期間為三個月,申請人可申請延展一次,總計指定期間以不超過六個月為原則;如專利申請人為國內申請人,上述指定期間為二個月,申請人可申請延展一次,總計指定期間以不超過四個月為原則。
  • 上述指定期間或延展期間之計算係以審查意見通知函送達之次日起算。例如某件發明專利申請案為國內申請人,智慧財產局於2014年6月10日發給審查意見通知函指定二個月提出申復或修正,並於2014年6月12日合法送達通知函,則申請人提出申復或修正之期限應為2014年8月12日,並得於屆期前申請延展至2014年10月12日 (此期限適逢假日,故可順延至2014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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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專利審查意見通知函之指定期間和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