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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韓專利PPH試行計畫

臺韓專利PPH試行計畫 1

臺灣從2011年開始陸續(xù)與美國、日本及西班牙簽訂專利審查高速公路 (Patent Prosecution Highway, 簡稱PPH)合作計畫,以加速發(fā)明專利案件之審查。由於韓國也是外國人來臺灣申請專利最多國家之一,且韓國智慧財產局(KIPO)為全球五大局之一,為世界各國和國人IP布局的重要國家 ,臺灣智慧財產局(TIPO)與韓國智慧財產局(KIPO)自2015年7月1日起實施PPH試行計劃,預計試辦五年,試辦期滿後再評估是否繼續(xù)推行此計劃。

依據(jù)PPH MOTTAINAI計畫若有專利申請案,其在先審查專利局(Office of Earlier Examination,簡稱OEE),已經有請求項經審查達到可核準者,申請人依據(jù)此計畫可提出PPH申請,使得後審查專利局(Office of Later Examination,簡稱OLE)的專利申請案得以進行加速審查。依據(jù)TIPO評估,利用PPH計畫之臺灣專利申請案,其平均審結時間為11個月,約為ㄧ般案件審結時間的三分之一。

對於向TIPO(亦即OLE)提出PPH申請之臺灣專利申請案,其適格要件和應備文件如下:

適格要件

  • 適用於已公開 (如未公開,應同時繳費申請?zhí)嵩绻_)並進行實體審查(如未實體審查,需先繳費申請實體審查並於收到TIPO通知即將進行實體審查之後)且尚未發(fā)出首次審查意見通知函之發(fā)明專利申請案。
  • 臺灣案與對應韓國案(包含國際合作條約申請案並指定韓國)須具有相同之國際上第一次申請之申請日。
  • 對應韓國申請案至少應有一個或多個請求項經KIPO審查達到可核準。
  • 臺灣案之申請專利範圍於提出PPH申請時及後續(xù)修正,所有請求項皆需充分對應到該對應韓國申請案審查達到可核準的一個或多個請求項,即臺灣案之申請專利範圍需和該對應案者相同或比其更為限縮。

應備文件

  1. PPH申請書。
  2. KIPO發(fā)給韓國對應案之Office Action影本及翻譯本(中文或英文),或在申請書上勾選請TIPO由KIPO K-PION系統(tǒng)取得(同時載明文件名稱和日期)。
  3. 經KIPO審查韓國對應案達到可核準之申請專利範圍影本及翻譯本(中文或英文),或在申請書上勾選請TIPO由KIPO K-PION系統(tǒng)取得。
  4. KIPO於韓國對應案審查中引用作為專利核準或核駁判斷之所有引證文獻 (無需檢送中譯本) (如係專利文獻,亦無需檢送)。
  5. 臺灣案和韓國對應案之申請專利範圍對應表(包括二者之對應項數(shù)和說明內容,如臺灣案之申請專利範圍需修正才能充分對應於韓國案經KIPO達到可核準之申請專利範圍,則應於提出PPH申請同時提出修正)。
  6. 其他有利於PPH審查之文件。
    至於向KIPO提出PPH申請之韓國專利申請案,其適格要件和應備文件,可參照上述向TIPO提出PPH申請之臺灣專利申請案。
臺韓專利PPH試行計畫 2
臺韓專利PPH試行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