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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法、著作權法及光碟管理條例之沒收相關條文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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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局日前公告為配合現行刑法之沒收規定,商標法第98條、著作權法第98條及光碟管理條例第15條、第17條之相關修正條文已於105年11月30日經總統令公布,其中之商標法第98條並經行政院定於105年12月15日施行。

按我國刑法對於犯罪刑罰的沒收規定,在104年12月30日修正條文公布後已於105年7月1日施行,將沒收制度修改為具有獨立性的法律效果,亦即我國沒收規定在此次刑法修正前屬於從刑規範,必須有主刑才能科處之附加刑罰,而修正後改為獨立專章,法院在判刑時可以對犯罪行為人直接宣告刑罰。

其實我國商標法、著作權法及光碟管理條例原本就有對於犯罪行為的沒收條文,惟刑法對於沒收犯罪物品規定如其不屬於犯罪行為人所有時,執法機關必須證明該物品為無正當理由提供或取得者,才能向法院聲請沒收,而刑法之施行法第10條之3規定在該沒收新制施行日前之其他法律關於沒收、追徵、追繳、抵償之規定不再適用,以便回歸刑法一體適用機制。此舉對於執法機關將產生依職權沒收之舉證困難,造成侵害商標權或著作權等犯罪物品無法被沒收。

為避免適用刑法新制沒收規定之後,由於侵權物品之查扣和取締困難而使仿冒品回流市面,無法保障權利人或消費者之權益,主管機關經檢視後乃依據刑法第十一條特別法優先於普通法之原則,修正商標法、著作權法及光碟管理條例之相關沒收條文,作為刑法之特別規定。對於商標侵權物品或文書,仍採行絕對義務沒收,亦即法院不問犯罪物品是否屬於犯人所有,均應沒收,而對盜版光碟及其機具維持公訴罪,排除刑法適用,法院得依職權沒收。因此上述商標法、著作權法及光碟管理條例之沒收條文為重新修改用語以符合現行體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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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法、著作權法及光碟管理條例之沒收相關條文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