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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相關法規之修正公告自105年7月1日起生效

臺灣商標法修正條文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智慧財產局日前預告修正之專利相關法規,包括調整放寬外國企業年費減免資格、刪除外文本之申請限制、優先權證明文件可用規定之電子檔取代正本、修正設計專利部分用語,已由經濟部於105年6月29日修正發布,並自105年7月1日生效 。

專利年費減免辦法 (修正第二條、第九條)

為因應中小企業認定標準於104年3月30日之修正(摘錄如下),而調整放寬外國企業年費減免資格比照本國企業之規定。亦即,除了自然人和學校適用減免資格,對於中小企業適用減免資格,無論本國或外國企業,皆比照現行中小企業認定標準,將以「實收資本額或員工數」、「營業額或員工數」為判斷標準。

第二條 本標準所稱中小企業,指依法辦理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並合於下列基準之事業:

  1. 製造業、營造業、礦業及土石採取業實收資本額在新臺幣八千萬元以下,或經常僱用員工數未滿二百人者。
  2. 除前款規定外之其他行業前一年營業額在新臺幣一億元以下,或經常僱用員工數未滿一百人者。

專利以外文本申請實施辦法 (刪除第五條並配合修正第六條以明定修正條文自發布日實施)

依據現行專利法規定,對於取得專利申請日所需之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及必要圖式,如未於申請時提出中文本,可用外文本提出並於期限內補正中文本,而原實施辦法規定外文專利公報或優先權證明文件不得替代專利法所規定之外文本,惟因國際條例並無類似限制,因此我國對於外文本形式也刪除該等限制之規定。

專利法施行細則 (修正第二十六條、第五十ㄧ條、第五十三條)

  • 對於專利法規定之優先權證明文件正本,可使用智慧產局規定之電子檔取代該正本,並應釋明與正本相符,而電子檔來源包含外國專利局核發之優先權證明文件光碟或其複製片、以網路核發之優先權證明文件電子檔、以外國專利局核發之紙本優先權證明文件自行掃描作成之電子檔。
  • 對於圖像設計外觀,在物品使用當中之變化可包含依序連續動態變化、依序變化及多變化等申請態樣,因此將原規定僅侷限於連續動態變化之用語修改為具有上位概念之具體變化外觀,以符合申請實務。
  • 對於設計圖式當中之參考圖,其雖非設計專利權範圍,但仍可作為輔助說明,因而明定參考圖得用於說明所應用之物品或使用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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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相關法規之修正公告自105年7月1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