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發明專利加速審查作業方案(Accelerated Examination Program, 或簡稱AEP)係於2009年1月1日試辦,適用於外國對應申請案經外國實體審查而核準者(事由1),隨後於2010年1月1日擴大範圍實施,以適用於外國對應申請案經美日歐專利局核發審查意見通知書及檢索報告但尚未審定者(事由2)和為商業上之實施所必要者(事由3),並於2014年1月1日起受理綠能技術相關之加速審查方案(事由4)。智慧財產局每年皆作AEP統計資料,而2016年AEP申請案之相關統計也已於近日公布,茲將主要內容整理列表如下:
2016年AEP申請案 | 事由1 | 事由2 | 事由3 | 事由4 | 共計 | 總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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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國人申請件數 | 63 | 1 | 140 | 24 | 228 | 420 |
本國人申請件數 | 164 | 10 | 15 | 3 | 192 | - |
首次審查回覆平均時間(天) | 71.9 | 79.9 | 134.9 | 102.5 | - | - |
依上述統計所載,AEP申請人之約54%為本國人,約46%為外國人 (其中之外國人仍以日本和美國為主,其次為德國),而本國人提出AEP申請以事由3居多,外國人則近九成為事由1 ; 以事由4提出的AEP申請雖僅共計27件,但令人關注的是其中24件為本國人提出者,若依智慧財產局於2016年底提出對於近十年來臺灣主要綠能產業專利趨勢概況分析報告,綠能相關發明專利於2005至2015年公開總數共三萬多件,本國人佔46%,而外國人佔54%,可知本國人對於研發綠能相關發明並不遜於外國人,而外國人以事由4來申請AEP件數遠較本國人為少。此外,對於上表所載之首次審查回覆平均天數來看,事由1和2平均約2個月,事由3和4平均約需3至4個月,因為前者申請時雖然無須繳納規費,但需提供外國對應案之核準或審查意見等相關資料,後者申請時必須繳納4000元規費,但申請人僅需自行就申請事由提出說明等(商業實施需附證明文件,而綠能技術發明未規定必須檢附證明文件),智慧財產局審查時仍須就專利之新穎性、進步性和實用性的三大要件進行前案檢索等作業,所以比事由1和2需要較長審查時間。整體而言,依據智慧財產局之AEP作業方案預估文件齊備後發出審查結果所需時間,事由1和2為6個月,事由3和4為9個月,申請人提出AEP申請後,將比一般發明申請案所預估之18至36個月(視所屬技術領域而定)審查時間縮短很多,因此申請人提出之發明專利申請如符合AEP要件,應多予利用AEP方案以早日取得專利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