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專利法施行以來已有數十年,當中歷經多次修改,而距離較近的全盤大修正為2011年並於2013/1/1施行,嗣後同年六月、2014年和2017年也分別三次修正部分條文。為因應國際規範調整,智慧財產局再次檢討現行專利法,先提出修正議題並於舉辦公聽會之後研擬「專利法部分條文」以公開徵求意見。該修正草案主要內容如下:
修法內容 | 現行法 | 擬修正案 | 新修條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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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申請案主張國際優先權期限之復權 | 申請人在與中華民國相互承認優先權之國家或世界貿易組織會員第一次依法申請專利之日後十二個月 (設計專利為六個月) 內得主張優先權。 | 申請人就相同創作,非因故意,未於在與中華民國相互承認優先權之國家或世界貿易組織會員第一次依法申請專利之日後十二個月 (設計專利為六個月) 內,向中華民國申請專利者,而於期限屆滿後二個月內提出申請者,繳納規費後,仍得主張優先權。 | §28, 120,142 |
2 | 核準審定後分割之適用範圍及期限 | 發明專利申請案初審核準審定後30天內得申請分割 | 發明、新型及設計專利申請案於初審、再審查核準審定後得申請分割;且得申請分割之期限,由核準審定後一個月放寬為三個月之內。 | §34, 46, 71, 107, 119, 120, 130, 134, 141, 142 |
3 | 發明專利申請案申請實體審查之期限 | 發明專利申請日後三年內必須申請實體審查 | 申請人非因故意,未於發明專利申請日後三年內申請實體審查者,得於三年期限屆滿後二個月內繳納規費申請回復實體審查 | §38 |
4 | 專利申請案公開或專利案公告後,得合法使用檔卷資料之型態,包括重製、公開傳輸及翻譯 | 未明定 | 建立專利資料庫提供檢索,任何人得重製、公開傳輸或翻譯經公開或公告之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摘要及圖式。 | §47 |
5 | 讓與不破授權原則 | 未明定 | 專利授權契約經登記後專利權移轉者,授權契約對於受讓人繼續存在。 | §62 |
6 | 舉發審查 | 舉發人補提理由或證據,應於舉發後一個月內為之。但在舉發審定前提出者,仍應審酌之。 | 舉發人得補提舉發理由或證據之期限為三個月,逾期提出者,不予審酌;並規定舉發案件審查期間,專利權人僅得於通知答辯、補充答辯或申復期間內申請更正。但發明專利權有訴訟案件繫屬中,不在此限。 | §73, 74 77 |
7 | 限制新型得申請更正之期間並改採實體審查 | 新型更正案之審查採形式審查且未限制時間點。 | 新型專利得申請更正之時間點,為該新型專利係於舉發案件審理期間且有法定情況時、申請新型技術報告受理中及訴訟案件繫屬中,並將新型更正案之審查改採實體審查。 | §118 |
8 | 延長設計專利權期限 | 設計專利權期限十二年。 | 設計專利權期限十五年。 | §135 |
9 | 修正專利檔案保存年限 | 專利檔案之申請書件、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摘要及圖式或圖說應永久保存 | 專利檔案之申請書件、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摘要及圖式或圖說具保存價值應永久保存,其餘改為三十年以下之分類定期保存。 | §143 |
按此次專利法之修正草案為全盤修正,主要多為放寬規定。此草案必須經過經濟部核準再呈報行政院審核,行政院案核準後亦必須由立法院三讀通過才能實施。因此修正案之實施可能在一至二年以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