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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專利商標各項申請由於新冠肺炎疫情而遲誤法定期間者,申請人得申請回復原狀

臺灣專利商標各項申請由於新冠肺炎疫情而遲誤法定期間者,申請人得申請回復原狀 1

臺灣智慧財產局公告重申專利、商標之申請人如因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相關理由而導致遲誤各項申請之法定期間者,得檢具相關證明文件,依規定申請回復原狀,智慧局原則上將視個案具體情形從寬認定之。

按專利法第17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12條)或商標法第8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9條)之規定,專利、商標各項申請案如因天災或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造成遲誤法定期間者,於其原因消滅後三十日內,得以書面敘明遲誤期間之原因及該原因消滅之日期,並檢附證明文件,向智慧局申請回復原狀。但遲誤法定期間已逾一年者,不得申請回復原狀。對於申請回復原狀之案件,申請人也應同時補行期間內應為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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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專利商標各項申請由於新冠肺炎疫情而遲誤法定期間者,申請人得申請回復原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