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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專利年費及復權之實務

臺灣商標法修正條文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序言:
臺灣修正之專利法於2019年11月1日實施,設計專利權期限原來為自申請日起12年已延長為15年。對於年費減免資格之「中小企業認定標準」亦於2020年6月24日起修正實施。因此如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之中小企業(外國人亦適用)並得減收第1~6年部分年費。以下簡述臺灣現行專利年費及復權之實務。

一、專利年費繳納一般事項

  1. 臺灣專利年費分為三種:發明專利、新型專利及設計專利;專利權期限,自申請日起算,發明為二十年,新型為十年,設計為十五年。
  1. 臺灣專利年費之繳納,第一年年費必須與證書費於核準審定書送達後三個月內一起繳納,智慧財產局始予公告專利,並發給證書。如申請人非故意而未於該三個月期限內繳費者,得於繳費期限屆滿後六個月內繳納證書費及二倍之第一年年費請求發給專利證書。
    注意事項:
    (1) 衍生設計專利權單獨核發證書,亦應單獨繳交年費,其期限與原設計專利權期限相同,亦即同時屆滿。
    (2) 如利用一案兩請制度,同時申請發明與新型專利,因新型專利採形式審查,一般會先核準並發給專利證書,該新型專利應交年費維持專利權有效性,直至發明專利申請案核準公告,而發明專利公告之日,新型專利權則消滅。
  1. 第2年以後之專利年費以專利公告日起算,每年應於屆期前繳納。
    如未於應繳納期間繳費者,得於期限屆滿後六個月之寬限期間補繳。
    惟補繳時除原應繳之專利年費外應依逾越期間每逾一個月加繳20%之罰金,最高加繳至依規定之專利年費加倍之數額,其每月應補繳罰金比例如下表:
超過期間1個月以內2個月以內3個月以內4個月以內
加繳罰金20%40%60%80%
  1. 專利年費之減免:
    專利權人為自然人、學校或中小企業者,專利年費得予減免。
    減收年費僅限於第1年~第3年,每年減收新臺幣800元;第4年~第6年,每年減收新臺幣1200元。
    根據現行實務,如專利權人為自然人或學校時,智慧財產局一般會依減收標準減收年費。
    至於專利權人為中小企業者,則需用書面申請減收專利年費。
    中小企業必須符合臺灣經濟部訂定之「中小企業認定標準」,亦即:
    A 依法辦理公司登記,實收資本額在新臺幣一億元以下(即約USD3,300,000),或
    B 經常僱用員工數未滿200人。

    實務上,外國中小企業如符合上述條件者亦得申請減收年費,但須書面敘明告知臺灣代理人其資本額或其經常雇用員工數。如有必要,智慧財產局亦得指令提供證據以資證明。
    注意事項:
    (1) 專利權如為2人以上共有時,則須所有專利權人皆須具有減收之資格。
    (2) 符合減收資格之專利權逾期加繳罰金時,應加繳之金額依其減收後之專利年費金額按月加繳罰金。
  1. 專利年費得一次繳納數年份;遇有年費調整時則毋須補繳其差額。
  1. 專利年費繳納後在該保護年限開始前得申請返還(但在保護年限開始後則不準退還)。專利年費溢繳或誤繳,得檢具原繳納之收據正本,申請退費。
  1. 專利年費之繳納得由任何人為之,不限於專利權人。繳納專利年費時不必附送委任書。
    又,申請專利年費減免,若非該專利案件原代理人,則必須附送一份特別委任書。

二、專利復權之實務

  1. 如上所述,專利年費未在繳納期限前或寬限期內繳納年費加罰金者,該專利將於原繳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消滅。
    惟依臺灣專利法第70條第II項規定:「專利權人非因故意,未於第九十四條第1項所定期限補繳者,得於期限屆滿後一年內,申請回復專利權,並繳納三倍之專利年費後,由專利專責機關公告之」。
  1. 亦即,例如發明第7年專利年費未在原繳費期限(2019年6月30日)前繳納下一年(第8年)度之年費,則申請人可在2019年7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6個月寬限期)期間,除原應付之年費,同時依逾越期限之月數加付罰金,以保持該專利案件仍然有效。如該專利年費未在2019年12月31日前補繳,則該專利自2019年7月1日起消滅。
  1.  如上述2.之情形,雖專利權人第8年年費未在寬限期補交而專利權於2019年7月1日已消滅,但該專利權在寬限期滿(2019年12月31日)一年內(即2020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專利權人依上述專利法第70條II項規定,則仍可在補繳期限屆滿一年內(即2020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申請回復專利權並繳納除原應付年費(NT$8000)外並加付二倍年費(罰金)(即總共應付NT$8000*3=NT$24000),則可回復該專利權。
    專利權人若有減免資格,則依減收後金額繳納罰金。
  1. 實務上專利權人如欲申請專利復權,可在申請書上自行陳述非因故意而未繳年費,不必提交其他證明文件。惟申請專利復權必須由專利權人為之,如該案件並非由原在智慧財產局登記之原代理人申請復權,則專利權人必須出具特別委任書委任該申請復權之代理人提出申請復權。
    若該專利權人為臺灣之公司,則特別委任書所蓋之公司大小章必須和原專利案件申請時相同之大小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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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專利年費及復權之實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