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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專利商標審查制度和救濟制度之修法動向

臺灣專利商標審查制度和救濟制度之修法動向 1

智慧財產局於今年元月提出專利法和商標法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辦理公聽會,共同對臺灣專利和商標案件之審查和救濟制度將作重大變革。參考美國PTAB/TTAB、日本審判部及韓國IPTAB作法,引進複審案及爭議案之審議程序,並簡併救濟程序,廢除現行專利商標案件的訴願制度,且將現有行政救濟程序改為民事救濟程序。

智慧局內部擬設立專責審議之組織,包括複審審議會及爭議審議會,辦理專利商標之複審案、爭議案,及二者之再審程序。原則上,複審案以書面審議為主,而爭議案以言詞審議為主。
目前規劃由三或五位審議人員共同進行審查並合議作成決定,審議會係屬於獨立組織,因採合議制度,而不同於現行審查制度,由審查委員一人先進行審查再經科長、組長審核決行。複審案之申請人或爭議案之當事人,如對智慧局審議會之決議不服,除非適用法規等少數情形可提起再審程序外,應直接向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提出訴訟。

專利審查制度
現行規定修法動向說明
再審查廢除再審查制度,改採複審審議制度。亦即,發明案經審定不予專利(初審核駁),申請人可於二個月內申請複審。複審案由原審查人員先行審視(前置審查),認為有理由者,撤銷原處分或逕為核準,對無理由者,則由審議會進行審議程序。
(現行法無複審及爭議審議機制)新增複審及爭議審議機制。對發明案被審定核駁或其他處分不服,可申請複審。爭議案審議則指例如舉發案之審理。原則上,複審案以書面審議為主,而爭議案以言詞審議為主。舉發以言詞進行審議程序,必要時舉行預備程序;於審議程序中協商當事人訂定審議計畫,讓雙方充分且有效進行攻防。
商標審查制度
現行規定修法動向說明
異議廢除異議制度,修正商標註冊違反絕對不得註冊事由放寬任何人皆可提出評定(與原異議程序相當)。異議與評定主張商標權應撤銷之情形大致上相同,惟提出時間點不同,異議為商標核準後的三個月公告期間提出,而評定為商標核準公告屆滿後取得註冊證的商標權專用期間。
(現行法無複審及爭議審議機制)新增複審及爭議審議機制。對商標註冊申請被核駁或其他處分不服而於二個月內申請複審。爭議審議指例如評定案和廢止案之審理。原則上,複審案以書面審議為主,而爭議案以言詞審議為主。
專利商標救濟制度之共同架構
現行規定修法動向說明
訴願(對智慧局的審定或處分不服而提起訴願)廢除訴願程序對智慧局審議結果不服者,免經訴願程序,逕提訴訟。
行政訴訟(對訴願決定不服而提起行政訴訟)複審訴訟或爭議訴訟,對審議決定不服,可於於二個月內提出訴訟。其審理模式依民事訴訟程序,並以二審終結。現行制度下,智慧局往往成為被告。修法後之複審訴訟將以智慧局為被告,爭議訴訟則以當事人兩造(原告/被告)對審。

目前專利商標訴訟案件係由智慧財產法院審理。司法院日前已修正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為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連同修正通過「商業事件審理法」),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簡稱「商業法院」)下設有智慧財產法庭及商業法庭,如對裁判結果不服,得上訴或抗告至最高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經立法院於2019年12月17日三讀通過,並由總統於2020年1月15日公布,司法院預計於二年內施行。因此臺灣的專利法和商標法似會於一或二年後完成上述相關修法。

臺灣專利商標審查制度和救濟制度之修法動向 2
臺灣專利商標審查制度和救濟制度之修法動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