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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專利未付年費之復權實務

臺灣專利未付年費之復權實務 1
  1. 臺灣專利分為發明、新型及設計三種態樣。專利申請案經智慧財產局核準 審定後應自審定書送達後三個月內繳納證書費及第一年年費,繳費後公告。

  2. 依現行實務,智慧財產局於每個月1日、11日、21日公告,因此第2年以 後年費必須在第1年年費屆期前繳費。例如2019年4月1日公告之專利(第一年年費已付),而第2年年費則須在2020年3月31日前自動付費。

  3. 如果屆期未付費,申請人可在繳費期 屆滿後6個月(即寬限期)內依比率加繳專利年費,即每逾1個月加繳20%之 年費。最高加繳費用(即罰金)為該規定之專利年費之1倍(即加繳100%)。在上述例中,寬限期為2020年4月1日起至2020年9月30日止。

  4. 如專利權人未於上述寬限期間內補繳者,如非因故意未繳納者,得在寬限期 期限屆滿後1年內申請恢復專利權,並繳納三倍之專利年費。在上述例子中如專利權人未於寬限期之2020年9月30日前交年費,則可在自2020年10月1日起之一年內,至2021年9月30日前申請復權並繳納3倍年費。
    符合專利年費減收資格者,申請復權時應繳納之金額為依其減收後之專利年費金額之3倍年費。專利權人除繳納3倍專利年費外,並應注意下一年年費之繳費期限是否有逾期。

  5. 申請繳交年費不必原登記之代理人繳交,但專利權之復權則限定於原代理 人才能申請復權,如由代理人申請復權時則必須持有專利權人之特別/限定 委任書時,才可代為申請復權。

  6. 因此申請專利權復權時必須提出文件為:
    • 申請書-表明專利權非因故意未依限繳交年費
      依臺灣實務「非因故意」並不必提出任何證據證明

    • 委任代理人提出復權之委任書(Power of Attorney,簡稱POA)
      此委任書必須由專利權人之授權簽署人(authorized signatory)簽署。
      (實務上不可註明此份POA之簽署係由proxy所簽,否則不能被接受)。
      日本公司原來專利申請時雖以公司印及代表人印提出,但復權時可以英文簽字,免得蓋公司章及代表人章。
      但專利權人為臺灣公司時,此委任書必須蓋公司章及代表人章。又如代表人不同時,必須辦理代表人變更。
臺灣專利未付年費之復權實務 2
臺灣專利未付年費之復權實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