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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修改發明專利加速審查方案自2022年1月1日實施

臺灣修改發明專利加速審查方案自2022年1月1日實施 1

臺灣發明專利加速審查作業方案(Accelerated Examination Program,簡稱AEP)自2010年1月1日啟用。發明專利申請案申請AEP所根據的事由,智慧財產局最初訂定如下事由1至事由3,隨後於2014年1月1日增列事由4。根據智慧局的統計,自2014年起至2021年7月止,綠能相關技術的加速審查申請件數為255件,其中就產業別而言,以太陽能、LED、鋰電池產業相關技術領域占最多。為促進綠色專利研發和加速其產品商業化,智慧局已將原訂定事由4所請發明,由「綠能相關技術」修改為「綠色技術相關」發明,以明確包含節省能源技術、涉及減碳技術及節省資源使用等綠色技術範圍,而其審查期間也由「9個月」減短為「6個月」。經修正後的發明專利加速審查作業方案自2022年1月1日起實施。

事由1 –對應外國申請案經外國實體審查而核準者
事由2 –對應外國申請案經美日歐專利局核發審查意見通知書及檢索報告但尚未審定者
事由3 –為商業上之實施所必要者
事由4 –綠色技術相關發明

AEP事由申請書和所需文件審查期間*規費
事由1 (不限定為哪個外國專利局所審查之外國申請案)
  1. 外國專利局已核準公告之申請專利範圍(和中譯本)或核準通知影本及其即將公告之申請專利範圍;

  2. 外國案與臺灣案的申請專利範圍差異(如無差異,則免送之)

  3. 審查意見通知書及檢索報告(若為中文或英文以外者,應提供中文簡要說明);

  4. 非專利文獻影本(如外國專利局有指摘該對應外國案違反新穎性及進步性,如無,則免送之)

  5. 具可專利性之理由(如無,則免送之)
6個月免繳規費
事由2
(限定於美國、日本或歐洲專利局所審查之外國申請案)
6個月(申請專利範圍無差異)

9個月(申請專利範圍有差異)
免繳規費
事由3申請書應敘明商業實施狀況,並附證明文件,例如已洽談授權契約、廣告目錄等6個月每件NT$4000
事由4申請書應敘明請求項(申請專利範圍)所請發明為我國綠色技術相關範疇,或附其佐證文件6個月每件NT$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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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修改發明專利加速審查方案自2022年1月1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