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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設計專利修正審查基準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臺灣商標法修正條文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隨著數位科技發展和創新,圖像設計越來越重要,智慧財產局為因應產業需求,日前舉辦公聽會檢討修改設計專利關於圖像設計和其他部分的實體審查基準內容。修正後設計專利實體審查基準已公告並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修正要點如下。

修改圖像設計應用於物品之定義

按設計專利為保護具視覺效果之物品的形狀、花紋、色彩或其結合的外觀創作。對於應用於物品之電腦圖像(Computer Generated Icons,簡稱Icons)及圖形化使用者介面(Graphical User Interface,簡稱GUI),雖係透過電腦程式產品所產生之虛擬圖形,但所顯現之形狀、花紋、色彩或其結合,仍屬具視覺效果的外觀創作,且該電腦程式產品亦屬廣義上可供產業利用之物品,因此符合設計專利可保護之標的。明確而言,設計專利係就電腦程式產品於執行後,對於產生之具視覺性外觀的圖像設計提供保護。電腦程式產品係指載有電腦可讀取之程式或軟體而不限外在形式之物品,圖像設計可藉由各種電子裝置之顯示器來顯現或投射二維或三維之虛擬圖形。

依專利法第121條第二項規定,應用於物品之電腦圖像及圖形化使用者介面得申請設計專利。修正前審查基準要求圖像設計申請專利時必須明確記載該圖像或圖形所依附或應用之實體物品(例如螢幕、顯示器、顯示面板)。此次修正審查基準放寬圖像設計所定義之物品,亦得為「電腦程式產品」等不具實體形狀之軟體或應用程式。因此圖像設計之記載方式,除了可直接指定所應用之物品,例如「手機之圖像」,亦可記載為應用於電腦程式產品,例如「電腦程式產品之操作選單」。應注意,圖像設計不能只單獨申請圖形本身,如未指明該圖形係應用於電腦程式產品或其他物品,將不符合設計之定義。此外,由於圖像設計所應用之物品可為不具實體形態之電腦程式產品,對於圖像設計不主張設計之部分的表現方式,無須再以虛線繪製顯示器或螢幕等載體。

放寬說明書及圖式之揭露要件

申請設計專利必須具備說明書及圖式,其圖式得為立體圖(指設計為立體者)、六面視圖(前、後、左側、右側、俯、仰.)、平面圖、單元圖或其他輔助圖。設計專利之圖式應充分揭露所有內容,未揭露於圖式之內容,原則上視為不主張設計之部分,無論其省略之理由是否為消費者於選購或使用時不會注意、或者申請人認為不具設計特徵,且不主張設計之部分無須記載於說明書之設計說明。對於各視圖因相同、對稱或其他事由而省略之內容,如非屬不主張設計之部分,應於說明書敘明之。如圖式包含之視圖不足以充分揭露申請設計專利之內容,或無法明確界定其所主張之範圍,智慧局將判斷為不符合專利可據以實現之要件。

明確建築物及室內設計為設計專利之保護標的

按設計專利為應用於物品的外觀創作,此次修正審查基準明定設計專利標的也涵蓋建築物、橋樑或室內空間等不動產設計。其實2013年專利修法將新式樣改為設計時,已刪除早期新式樣審查基準對於不動產設計申請專利之限制,惟仍有些申請人質疑不動產之設計是否可以申請專利,因此智慧局現在修正審查基準直接載明設計專利亦得為建築物、橋樑或室內空間等設計。

放寬設計專利有關分割申請之規定

原審查基準規定如申請時僅揭露一個外觀應用在一個物品,無法針對「不主張設計之部分」的揭露內容提出分割。此次修正審查基準將該分割限制要件刪除,對於申請設計專利之內容為實質上揭露二個以上之設計者,在未超出原申請案所揭露之範圍可申請分割。亦即,設計案之分割申請依據比照修正或改請,皆為不得超出原申請案於申請時說明書或圖式所揭露之範圍。另應注意,申請人於設計專利申請案之初審或再審審查期間皆可提出分割案,但如已初審或再審審定核準專利,則不可另案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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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設計專利修正審查基準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