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專利制度採屬地主義,申請人如有研發產品要取得臺灣與大陸的專利保護,必須在臺灣與大陸分別申請專利。基本上,在臺灣與大陸申請專利皆需符合三大要件,在臺灣為新穎性、進步性及產業利用性,在大陸為新穎性、創造性及實用性。但臺灣申請專利需備具的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摘要、必要圖式,與在大陸申請專利應提交的說明書(和附圖)、權利要求書、摘要(和附圖),二者規定之文字、用語及格式,並不相同,說明如下。
- 中文文字及用語
臺灣與大陸專利的官方語言雖皆為中文,但兩岸的中文用語不盡相同,除了繁體字(臺灣現改稱「正體字」)和簡體字之文字不同,一般用語或專有名詞(技術名稱)也有差異,參見下列二表。
表一:臺灣與大陸的專利相關用語對照表
英文 | 臺灣用語 | 大陸用語 | 英文 | 臺灣用語 | 大陸用語 |
---|---|---|---|---|---|
Claim | 申請專利範圍 | 權利要求書 (權利要求書) | Re-examination | 再審查 | 覆審 (覆審) |
Substantive Examination | 實體審查 | 實質審查 (實質審查) | Invalidation | 舉發撤銷 | 無效宣告 (無效宣告) |
Inventive Step | 進步性 | 創造性 (創造性) | Oral Examination | 言詞辯論 | 口頭審理 (口頭審理) |
Cited Reference | 引證案 | 對比文件 (對比文件) | Divisional Application | 分割 | 分案 (分案) |
Said | 上述;該 | 所述 (所述) | Grant | 核準專利 | 授權 (授權) |
Assignment | 讓與;移轉 | 轉讓 (轉讓) | License | 授權 | 許可 (許可) |
表二:臺灣與大陸的技術用語對照表
英文 | 臺灣用語 | 大陸用語 | 英文 | 臺灣用語 | 大陸用語 |
---|---|---|---|---|---|
Computer | 電腦 | 計算機 (計算器) | Laser | 雷射 | 激光 (激光) |
Digital | 數位 | 數碼 (數碼) | Mask | 遮罩;光罩 | 掩膜 (掩膜) |
Diode | 二極體 | 二極管 (二極管) | Plasma | 電漿 | 等離子 (等離子) |
Disk | 磁碟 | 磁盤 (磁盤) | Printer | 印表機 | 打印機 (打印機) |
Hardware / Software | 硬體/軟體 | 硬件/軟件 (硬件/軟件) | Photoresist | 光阻 | 光致抗蝕劑 (光致抗蝕劑) |
Information | 資訊 | 訊息 (訊息) | Read Only Memory | 唯讀記憶體 | 只讀存儲器 (只讀存儲器) |
Internet | 網際網路;網路 | 互聯網;網絡 (互聯網;網絡) | Row | 列 | 行 (行) |
Integrated Circuit | 積體電路 | 集成電路 (集成電路) | Valve | 閥 | 氣門 (氣門) |
- 繁簡中文字體的轉換
雖然臺灣與大陸於專利申請的中文本可利用Microsoft Word提供的功能作字體的轉換,再去調整格式以省去重新翻譯和打字。但繁體中文與簡轉中文之間的自動轉換,並不保證完全沒有錯誤,例如下列用語或用字在轉換時會出現不一致情形:
(電腦對於常用詞彙的判斷)
繁體字 → 簡體字 → 繁體字
質量 質量 品質
程序 程序 程式
(單一簡體字對應多個繁體字)
簡體字 繁體字
發(毛發、發生) 髮(毛髮)、發(發生)
制(制度、制造) 制(制度)、製(製造)
因此在繁簡中文轉換後仍必須用人工方式校正和校稿。
- 專利中文本格式
臺灣申請專利的中文本(指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摘要)為參照世界五大專利局所制訂之共同申請格式(Common Application Format,簡稱CAF),惟與大陸申請案的中文本仍有下列差異。
項目 | 臺灣專利中文本 | 大陸專利中文本 |
---|---|---|
說明書 | 臺灣規定應載明的事項包括發明名稱、技術領域、先前技術、發明內容、圖式簡單說明、實施方式及符號說明(有圖式者,應列出所記載之主要元件符號及說明);說明書應與申請專利範圍及摘要的技術用語及符號應一致;明定各項應依序撰寫和附加標題,而內文之各段落也應編號依序排列。 | 大陸規定的說明書內容包括(發明)名稱、技術領域、背景技術、發明內容、附圖說明(如有附圖,需作簡略說明)及具體實施方式,需於每一部分前面寫明各標題,而說明書文字部分中和附圖中所寫的附圖標記(臺灣稱為符號說明)應當一致。 |
段落編號及符號說明 | 如上所述,臺灣對此二部分有特別明定。 | 大陸對此二部分未特別明定。 |
申請專利範圍 | 臺灣規定的標題為「申請專利範圍」,其包含獨立項及附屬項,內文可用「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或「如請求項1」。對於請求項之專利標的名稱,臺灣規定應明確記載,基本上獨立項不能使用過於籠統簡略的用語,例如「一種裝置」或「一種方法」。 | 大陸規定的標題為「權利要求書」,其包含獨立權利要求及從屬權利要求,內文用「根據權利要求1」或「如權利要求1」。對於權利要求的主題名稱能否使用「一種裝置」或「一種方法」未特別限定。 |
摘要 | 限定250字內,如有化學式,應揭示最具技術特徵的化學式;如專利申請有圖式,應指定代表圖及其主要符號和說明。 | 限定300字內,可包含最能說明發明特徵的化學式;如專利申請有附圖,應提供最能說明技術特徵的附圖。 |
- 專利申請的法定文本
由於在大陸申請專利必需用中文本提出,所以申請人如欲向臺灣申請專利,常會沿用大陸專利申請案提交的中文本向臺灣申請專利。然而如上所述,大陸申請專利的中文本(說明書及權利要求書等)無法直接用於臺灣申請專利。對此臺灣智慧財產局也特別提醒申請人於申請臺灣專利時不可使用「權利要求」之大陸用語。因此申請人應將大陸申請案的中文本修改成適用於臺灣申請案之中文本後再申請臺灣專利,以免日後收到審查意見而產生修改費用。
在臺灣申請專利可先以外文本或簡體中文本提出,並於申請專利之後的四個月內再補送規定的中文本。該外文本為法定文本,如將來有中文本因誤譯而申請訂正,臺灣智慧財產局係以該外文本為比對之對象。原則上簡體中文本也比照外文本的相關規定。因此申請人來臺灣申請專利時,如有主張大陸(或美日等國)之基礎案優先權,臺灣案仍宜提出該基礎案的簡體中文本(或外文本),並同時或隨後補送臺灣案規定的中文本。如此而來,日後如有誤譯情形則仍可訂正。但若申請人來臺灣申專利時,僅以大陸案簡體中文本轉換成臺灣案繁體(正體)中文本提出,而未提出基礎案的簡體中文本(或外文本),則日後說明書或申請專利範圍等有誤譯或不正確之情形,可能被認為超出原申請範圍而無法修正或更正。